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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单边承诺调解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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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边承诺调解工作,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调解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单边承诺调解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本市场其他主体承诺由投服中心根据纠纷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等提出调解建议,若投资者采纳该建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资本市场其他主体应按照该建议与投资者签署调解协议并履行的调解方式。 

第三条 事前加入或个案中授权使用单程承诺调解机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本市场其他主体(以下简称机构方)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单边承诺调解程序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纠纷,投资者方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投服中心应在7日内指定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调解组设首席调解员1名,在投服中心纠纷调解专家委员中产生。 

第五条 单边承诺调解程序采取合议调解方式进行。投服中心应当提前5日将具体的合议调解日期及地点等信息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机构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未经调解组许可中途退场的,合议调解正常进行。 

投资者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未经调解组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撤回调解申请,合议调解程序终结。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原件应当在开场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调解组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应当限期提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合议调解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并在辩论终结时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第九条 调解组应当将合议调解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 

笔录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第十条 调解建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信息、调解请求、答辩意见、认定事实及理由、建议内容和日期。

调解建议书由调解员签名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方接受调解建议的,应当在调解建议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调解建议书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员将调解建议书送达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未在10日内将签署同意意见的调解建议书送达调解员的,视为调解不成功,调解程序终结。 

第三章  小额速调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速调是指一定金额以下的单边承诺调解。 

第十三条 纳入小额速调机制的机构方,基于自愿原则,与投服中心事先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小额速调程序由一名调解员独任调解,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调解员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10日内作出调解建议书。 

调解建议书可以不写明答辩意见、认定事实及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投服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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