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网络调解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网络调解活动,根据《中国投资者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办发〔2018〕4号)及投服中心调解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络调解是指通过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等网络技术平台进行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活动。
第三条 网络调解的申请、登记、征询、受理、调解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网络调解的应在中国投资者网注册实名账户。
第五条 当事人应按照中国投资者网网络调解系统的要求提交调解申请,上传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证据等材料,完成在线申请。
第六条 投服中心按照调解规则、相关细则、工作指引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进行网络登记、征询、受理。
第七条 投服中心通过中国投资者网向当事人提供调解员名册,当事人和投服中心依据调解规则及相关细则,在线选定或指定调解员。
第八条 调解员可与当事人约定网络调解时间,开立网络调解室,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网络调解。
第九条 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可根据当事人意见制作调解协议,并通过网络调解系统在线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在线进行确认。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网络调解可转为线下调解:
(一)无法通过网络审查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的;
(二)当事人对在线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的;
(三)当事人或调解员的网络环境不能满足网络调解需要的;
(四)其他不适合进行网络调解的情形。
第三章 电子送达与电子证据
第十一条 网络调解过程中涉及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调解协议、相关通知等信息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电子送达采用网络调解系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作为送达媒介。投服中心对应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向投服中心提交真实、有效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号码等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在网络调解过程中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知投服中心。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通过网络调解系统提交电子证据材料,纸质证据应如实转换成电子证据后提交。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全面、客观地审查电子证据,对于难以认定的电子证据,当事人可提交证据原件或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材料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电子材料保留记录,以证明有关材料发送的具体事实。
第四章 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投服中心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形成电子卷宗归档。
第十八条 投服中心按照中国投资者网规定的安全等级,为当事人的案件数据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投服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