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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业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8-09-26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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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够联合主办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资本市场创立28周年,也是基金业发展20周年。20年以来,基金行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服务居民理财、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18年6月底,二级市场公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金持有A股总市值约5万亿元,约占总市值的10%。一级市场各类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9.09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5.13万亿元资本金。2018年1季度和2季度,私募基金投向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本金分别新增3818亿元和4536亿元,向社会贡献了6.6%和11.5%的新增融资规模,公募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推动创新型企业持续成长的关键力量。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提供者,是最终受益人,也是风险承担者,投资者的信任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基石和源泉,关系到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资管行业自律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首要职责 

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主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以及成熟市场的证券监管机构都将投资者保护视为首要工作目标并努力践行。基金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法》中对协会职责的第一条规定就是,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自成立以来,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协会始终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做好做实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一是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落实投资者保护政策要求。协会搭建了自律规则体系,明确了自律管理标准,完善了自律管理的主要措施,充实了行业管理的规则依据,建立了信用管理和监督机制。这些举措夯实了投保工作的制度基础,使协会成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实阵地。 

二是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搭建诉调联动合作机制。协会建立了包括来信、来访、热线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私募地图等六位一体的投资者咨询和投诉体系。2016年7月5日,协会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签署备忘录,建立诉调对接合作机制,依托专业机构,不断探索多元化解纠纷的有效方式,持续提升行业调解服务水平,拓宽了投资者诉求解决渠道。2017年,协会先后与金融街法庭和基金业法庭建立了对口联系,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投保局联合开展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试点机构之一。2017年以来,协会通过上述渠道共接受投诉4445件,现场接待来访者1350余人;通过调解和促进和解,帮助挽回投资者损失达12.66亿元。  

三是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协会开展了一系列形式活泼新颖、内容喜闻乐见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制作并发放投教主题扑克牌超过150万副,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基金,远离非法集资”。协会出品的动漫短剧《你财知道?》,发布一周内,点击量达520万次,阅读浏览量达1.82亿次;协会出品的投教专题片《守护财富行动 远离投资陷阱》,发布一周后累积播放率近500万次,引起行业热烈反响。今年,协会以基金业20周年为契机,正在制作大型投教纪录片《基金的力量》和短片“百姓身边的理财故事”,将为传播正确投资理念、弘扬行业信义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二、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根基 

基金是一个因信用而生的行业,投资者将身家财产的处置权托付于管理人,这是一种高度的信任。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所谓信义义务,是指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一种积极尽责义务,就像“希波克拉底誓言”要求医生对待生命一样,认真对待受托资产,履行对投资人的受托义务。信义义务对受托人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只能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行事,不能从中为自己或其他人谋取利益,不能将自己的私利置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位置;二是“勤勉义务”。要求受托人尽心尽力、专业审慎,始终将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受托活动的行为准则。因此,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比合同义务和市场道德的要求更为严格,也更有利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基金行业的信义义务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确立了一整套体系,规则严密,标准明确,执法严格,成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投资顾问法》对投资顾问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构成欺诈的情形作出规定,并用信义义务这一核心要求来对投资行为进行规范。作为受信人,投资顾问应当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禁止对客户实施诈骗或滥用信任。受信人对客户不仅要诚实守信,还必须对可能使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投资建议保持高度敏感,因此,一个受信人要坚守比市场道德更高的行为准则。同时,美国对信义原则的适用更多地体现在司法判例中,通过判例将投资顾问和投资者的关系确认为信义关系,并通过个案积累的方式,逐渐丰富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则。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义义务的制度支撑和配套制度还有较大差距,对于基金行业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还未达成普遍共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还非常薄弱,远未形成恪守信义义务的制度文化。部分受托人没有完全落实信义义务,将信义义务降低为合同义务,一旦发生问题,资产管理人用合同约定对抗投资者合法诉求,虽可能在个别案例上一时维护受托人的局部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一味用合同法代替基金法,将丧失投资者对行业的信任,整个行业也将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背离信义义务将使行业失去存在的根基,也是资管乱象的根源所在。   

三、围绕落实信义义务,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依法落实信义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职责和使命。下一步,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切实防范各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事件。 

首先,推动《基金法》成为统领资管行业的根本大法 

基于资管行业的特殊性,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制定法律,对受托人提出相对于一般商事主体更高的信义义务。在我国,《基金法》就是资管行业全面落实信义义务的基本法律,因此,所有通过募集设立的资管产品都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根本要求,各类资管业务都应当遵守《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落实《基金法》规定的信义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管行业的统一标准和健康发展。 

其次,积极行使协会职责,完善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则体系 

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执业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维护好信义义务至关重要,协会的自律标准代表着中国基金行业的信义义务标准。未来一段时间,协会将围绕落实信义义务,进一步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落实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义义务,积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受托职责和行为标准,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不断提高执纪门槛,守住行业道德底线,防止基金活动悖离本质,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风险的发生。 

再次,弘扬行业信义文化,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弘扬信义文化,将信义文化融入社会公众的投资实践,深植于受托人和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引导全社会深入理解基金业务的本质,敦促受托人为投资者的利益忠诚勤勉地提供服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深入普及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募集程序,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守住合格投资者底线,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登记备案的制度本义,登记备案不是金融许可和政府背书,而是通过透明的制度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投资者要在登记备案基础上谨慎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能滥用登记备案而招摇撞骗。 

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协会将发挥自律管理的主动性、灵活性和便捷性,通过积极调解、促进和解等方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工作永远在路上!在证监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基金业协会将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携手奋进,共同开拓服务新模式,谱写投保新篇章。我们相信,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文化下,在《基金法》的统一规范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全面、更充分、更有效的保护,大资管行业一定会迎来新的发展,为增加公众财富,为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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