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报道

新华网:投服中心以新证券法为指引 四方面助力多元化解机制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20-01-02 00:00:00
分享

转载媒体:新华网

新闻链接: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20-01/02/c_1125415058.htm


新华网北京1月2日电(陈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表示,将以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为指引,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着力探索“申请便捷、程序简化、专业权威、效力保证”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机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调解服务。

  投服中心表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第一,健全小额速调机制。

  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小额速调机制是《意见》确定的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创新机制。投服中心创设的小额速调机制鼓励证券、期货、基金等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对于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纠纷承诺无条件接受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

  截至目前,该机制已成功推广至全国34个辖区,覆盖179家证券期货基金及投资咨询法人机构。

  第二,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引导。

  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首次从投资者适当性上强化投资者保护,为证券纠纷调解提供有力遵循。

  投服中心表示,将在调解实践中提升投资者适当性意识,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并积极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推广“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

  投服中心与上海金融法院联合推进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方正科技示范判决案件中平行案件调解,对于探索运用“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模式解决资本市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与全国35个辖区39家中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投服中心表示,将继续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合作,复制推广“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发挥该机制的节约司法资源、统一法律适用、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等制度优势,推动群体性纠纷妥善化解。

  第四,强化纠纷调解制度建设。

  证券纠纷专业性强、数量多、涉众广,通过调解化解证券纠纷有高效、便捷、保密等优势。此次修法首次将调解证券纠纷提升到立法高度,将极大提升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制的地位与作用。

  投服中心表示,将以新证券法规定为指引,不断规范完善调解规则等系列制度。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共登记纠纷12258件,受理8275件,成功5715件,投资者获赔金额20.33亿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上市公司治理意见建议和虚假陈述诉讼业务电话: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