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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李有星:实践“支持诉讼+示范案件”制度彰显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13 1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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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http://www.p5w.net/kuaixun/202101/t20210113_2506402.htm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直属的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在实践中积极研究探索“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模式。投服中心首例支持投资者对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美丽生态,代码000010)提起的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案作为示范案件取得突破性的成功,取得十分成功的经验和效果,彰显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决心和能力。在各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手段中,“支持诉讼+示范案件”制度设计是值得称赞和积极推广应用的创新制度。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的实践,彰显出该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优势,应予推广应用。

  第一、国家投资者保护机构身份在诉讼中的地位确立。深圳中院在法庭设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委派两名工作人员列席庭审,以国家投资者保护机构身份表明对本案提起支持诉讼,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和晓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担任诉讼代理人。实践中探索并推进的“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模式,审判机关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给予了尊重和法律诉讼地位。

  第二、国家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的主动性和优先性。深圳中院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中第十二条规定,示范判决+调解+简化审理机制是指处理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时,法院可以选取一个或若干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平行案件或相同纠纷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或者法院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调解不成的,本院可以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平行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示范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除示范案件之外的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1)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主动性。《指引》第十二条的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方式,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诉讼案件符合示范案件条件,本院作出示范判决后,其他案件可以参照《指引》第十条和第四章规定处理。这个区别于证券特别代表人制度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受50人委托的被动性设计。(2)示范案件确定的优先性。《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原告的案件或者属于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支持诉讼案件且符合示范案件选定条件的,优先确定作为示范案件。(3)示范案件优先审理。《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示范案件的送达、审前准备、证据调查、排期开庭、合议、裁判文书审批签发、上诉案件移送等应加快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以缩短审理周期,确保裁判文书尽快生效,推动平行案件的审理进度。

  第三、国家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的示范诉讼有利于公正、充分、高效和专业审判。《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应遵循合法、中立、公开、适度的原则,积极合理行使释明权,促进当事人及时确定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全面举证、质证,充分展开辩论。《指引》第二十四条在示范案件审理中,本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确定损失核算方法或者核定损失数额等。《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示范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经营主体、研究机构等单位遴选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示范案件最终裁判意见,合议庭合议后须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国家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的示范诉讼有利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快捷低成本的解决。(1)委托调解。《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平行案件委托调解制度,指出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应由本院主持调解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相关调解组织参照示范判决进行调解。在示范判决生效前诉前委派调解不成功的平行案件,视为自动继续委托相关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调解组织参照示范判决进行调解。(2)节约费用。《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平行案件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

  本案的投资人在投服中心的支持下成为深圳中院的示范诉讼案件,此案庭前充分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合议庭行使释明权,促进当事人确定共通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全面举证、质证,展开充分辩论。支持诉讼代理律师、原被告双方对侵权行为重大性、证券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揭露日的认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被告各方的责任分担等重要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各方对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有了充分专业性认识和判断后,显然有利于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我国证券市场一直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主旨之一,我国《证券法》专章设立“投资者保护”,《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提起股东诉讼、投保机构可以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开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等等。在众多的投资者保护方案中,“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是优选方案。下一步,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连接投资者 、公益律师、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优势,精准选案,推进“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的维权优势,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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