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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1-03-03 10: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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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媒体:中国证券报

新闻链接:http://www.cs.com.cn/xwzx/hg/202103/t20210301_6142636.html


中证网讯(记者周松林 林倩)3月1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投服中心获悉,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原告杨某诉阙某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控股股东操纵市场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某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行政处罚认定,阙某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人为操纵,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据悉,投服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探索拓展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类型,开启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新局面,委派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鸣、周文平,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

  投服中心认为,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股价偏离真实的市场价,应采用真实价格与实际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投资者损失,参考申万中药三级指数涨跌幅计算出拟制“真实价格”作为市场价格,以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原告损失金额。

二审投资者胜诉

  2018年8月,本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受理,2019年7月第一次开庭,2019年11月因被告申请二次开庭。本案经历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告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等多项程序后,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公司股价的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存在损失,但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恒康医疗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2020年12月,二审开庭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在操纵期间内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原告买卖恒康医疗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损失及如何计算、原告损失与被告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021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两年多的司法程序,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终获胜诉判决。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与立法、司法、学界等各方紧密合作,拓展证券侵权行为民事案件类型,继续择机开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个案探索,呼吁和推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从而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助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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