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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发布时间:2018-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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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8日 证监会公告〔2018〕5号)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统称申报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分别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派出机构监管所命名的省级投教基地,以及国家级基地中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实体基地和申报主体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基地。

第四条 投教基地应当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牌匾证书,实体基地还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以及基地的互联网宣传载体中,公示基地开放的时间、方式和联系电话等方便投资者来访的信息。

投教基地应当在开展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基地命名。

第五条 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规定的建设标准,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开展的投教活动,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六条 投教基地单位应当完善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和联系人,为基地配备的专职投教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负责,勤勉尽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第七条 投教基地应当按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如实报送服务投资者、投放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等情况;基地名称、地址或网址、实体基地咨询电话、基地单位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和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机构,对基地名称、地址或网址、实体基地咨询电话的变更,还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重要突发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线索明确的投诉举报等情况,对投教基地是否持续符合建设标准,开展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派出机构对投教基地进行检查,派出机构负责所管辖基地的检查工作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和工作需要进行检查。派出机构自行开展检查的,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九条 检查方式包括实地考察、体验基地的投教设备,在线浏览、测试互联网基地或实体基地的互联网宣传载体,查阅资料,访问投资者、询问基地工作人员等。

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情况、资料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十条 投教基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认真整改。

投教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不符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以及本指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投教基地应当完整记录开展的各项工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投教基地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况调整。

设定正常运行的投教基地基准分为100分,根据投教基地在考核期内服务投资者、投放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投教人员配备、投教经费投入、满意度调查、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所获奖励以及持续合规状况等情况,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投教基地的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 投教基地应当对照考核指标(见附件),如实填写自评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检查等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核查。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每年根据投教基地建设运行情况,结合以前年度考核结果,事先确定优秀、良好的投教基地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考核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投教基地的数量,其中优秀、良好的投教基地考核计分应当高于基准分,考核计分低于60分的基地,认定为不合格。

投教基地在自评时不得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被发现查实的,将视情节轻重下调其考核等级结果。对于在考核期内发现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投教基地及其单位,考核结果将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投教基地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及受中国证监会管理、为证券期货市场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或者服务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会管单位)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以及各辖区市场主体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监管情况,将分别作为中国证监会评价会管单位和派出机构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两者的分支机构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持续纳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作为评价投资者保护相关指标的加分或者扣分项;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在选择投资者教育及相关培训、研究、宣传工作的承办或者合作单位时,优先考虑受命名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特别是考核结果优秀的投教基地;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可以为基地特别是国家级基地提供投教产品、投教活动、师资力量、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服务,组织基地交流共享投教信息和成果,表彰宣传先进基地;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在相关业务培训中将投教基地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并积极开展针对投教基地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

(六)中国证监会在评审国家级投教基地时,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优秀的省级投教基地。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不符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以及本指引规定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投教基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取消命名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命名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派出机构取消省级投教基地命名后,应当自取消之日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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