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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开征集投票权规范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9-03-25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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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投票权征集制度源于20 世纪初的英美,被美国学界公认为公司控制市场的利器及以市场力量达成公司治理之目的最为有效的法律途径之一。公开征集投票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件利器,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其能有效聚集众多中小股东的意志,有利于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且能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避免公司成为大股东的囊中之物。但同时,恶意竞争者可能会通过利用信息不对等优势获得中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来争夺公司经营权,在此情形下,公开征集投票权制度便沦为恶意竞争者争夺公司经营权的工具,严重妨碍了公司治理。因此,国家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可以说投票权征集制度就像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帮助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也可能使投机人士借此违背股东真实意愿、争夺

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危害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虽然投票权征集制度起步较晚,且由于股权结构不尽合理、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投票权征集活动在我国实践中长期受到冷落。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发展,实质意义上的投票权征集活动越来越普遍,投票征集机制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彰显。

我国公开征集投票权制度存在着规定不完善、启动率和启动成功率低、征集主体类型单一、征集主体欠缺独立性以及信息披露不实等诸多缺陷,难以体现公开征集投票权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上述问题直接制约了投票权征集制度作用的发挥,构建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研究成为当下紧迫的现实课题。

完善我国的公开征集投票权制度,应当从立法层面着手,立足我国法律缺位、实践不足的现状,借鉴国外有关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先进经验,明确我国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尤其是要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公开征集投票权主体资格,建立投服中心的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规则和专项保护基金制度。同时,还要排除投票权征集制度的启动障碍,包括对征集报酬、征集费用和前置的审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要完善公开征集投票权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途径。最后,还要构建通畅的受损中小股东维权救济通道,包括对于征集人虚假陈述和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管模式作出明确规定。

本篇旨在研究如何构建我国投票权征集制度,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外与国内相对比,研究思路从介绍投票权征集制度的含义及意义入手,通过剖析立法现状及我国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总结出我国投票权征集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探讨背后的理论基础,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关于完善我国投票权征集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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