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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民事赔偿金、行政罚款与刑法罚金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2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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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篇对我国资本市场民事赔偿金、行政罚款与刑法罚金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指出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现实困境。在此背景下探讨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法理基础,分别讨论了如何实现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几个路径,包括国库管理制度上证券罚没款的暂缓入库和申请退库机制、让保荐机构等责任主体先期赔付的机制和将证券罚没款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平基金机制等,考量其各自的优缺点,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对相关程序的协调和衔接进行顶层设计,在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和考虑我国本土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水平。

虽然我国包括证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然而,在现实中该原则经常难以实现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即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是对证券不当行为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时间上先于民事赔偿,而违法者财产有根,在缴纳完行政罚没款或刑事罚金后可能已没有足够资产去赔偿投资者。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体现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核心价值目标,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本思想,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心理抚慰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符合法金融学的理论逻辑和实证结果,并契合国际潮流和我国需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特殊国情。因此,很有必要加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

对于实现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几个路径进行的分析表明:第一,证款暂缓入库和申请退库两种路径都存在较大的现实操作难度,存在较明显的体制性障碍,因而难以作为近期方案,只可作为中长期方案予以考虑;第二,先期赔付制度在我国已经有成功案例,而且证券法的修订稿也明文规定了该制度,故而现实可行性很大,可以作为近期方案,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性;第三,公平基金制度旨在将证券罚没款用以补偿由于证券不当行为而受害的投资者的损失,而不是传统上的将其直接上交国库,该机制与民事诉讼赔偿和证券先期赔付制度等相互补充,其引进虽然存在一些体制性问题,但值得争取和尝试。最后,本篇在程序上提出证券行政处罚、证券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先期赔付机制有效对接、交叉进行的设想。比如,在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中,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后,而不是最终的处罚之后,就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启动先期赔付程序等,待投资者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后,证监会在考虑违法行为人已赔偿的基础上,再从轻或减轻予以行政处罚。


资本市场民事赔偿金、行政罚款与刑法罚金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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