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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 李海龙 张海锋 时修荣

发布时间:2021-03-10 15: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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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券机构因在证券交易中占有信息及交易地位之双重优势,加之金融消费者对其信赖而负有适当性义务。证券机构在不同的业务中与金融消费者之法律关系亦不同,故而不能一概适用适当性义务,惟有在金融消费者对证券机构高度信赖之法律关系的业务中,证券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方属公平,才能衡平证券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权利义务。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适当推介与风险揭示,在其未履行适当推介或风险揭示之义务时,证券机构应当承担侵权之民事责任。

       关键词:证券机构  适当性义务  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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