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研究 > 《投资者》 > 《投资者》第13辑

证券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以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判决机制的联动为视角 崔香梅 李新放

发布时间:2022-07-10 13:00:00
分享

摘  要: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者以“退出制”为亮点,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唯一的诉讼代表人地位。然而,由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资源有限,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个别的典型重大案件,加之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发挥实效,因此,绝大多数的证券群体性纠纷依旧面临司法救济匮乏的困境。鉴于示范判决机制以高效、批量解决群体性纠纷为目标导向,具有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分工配合、并列运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构建示范判决机制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互为补充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从而兼顾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保护  代表人诉讼 示范判决

证券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pdf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热线: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