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研究 > 《投资者》 > 《投资者》第13辑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研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课题组

发布时间:2022-07-10 13:00:00
分享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侵蚀了市场赖以生存的诚信原则,更损害广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非常重视市场的诚信建设,通过课以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严苛的法律责任以有效打击、遏制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有效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在构建并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路径中,基于立法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目的,应主动拟制且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拟制须设定条件,只有与内幕交易行为同时反向进行交易的投资者才可向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主张损害赔偿。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基于拟制的属性,为防止责任过大,应以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所规避的损失为基础,对赔偿金额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内幕交易  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研究.pdf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上市公司治理意见建议和虚假陈述诉讼业务电话: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