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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性质——兼论“赔偿基金制度” 叶林 王琦

发布时间:2018-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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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有保护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事后补偿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基金是以众多证券公司为共同委托人,以基金公司为受托人,以合格投资者为受益人设立的他益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保护基金公司采用 “非营利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模式,借助公司制度的优势建立起安全高效的内部治理体系。随着先行赔付制度的成功运用以及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确立,我国应当在保护基金模式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保护基金与赔偿基金并存的模式,完善投资者的事后救济机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  赔偿基金  先行赔付  行政和解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性质——兼论“赔偿基金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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