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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一中院的角度看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现状、挑战及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建设方向

发布时间:2018-09-26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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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从党中央到各个层面均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证券类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简要介绍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情况、诉调对接的情况和下一步诉调对接的发展方向。

一、一中院案件的现状、挑战与探索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辖区内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类纠纷,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及证券市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广大中小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所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就北京一中院而言,自2014年到2018年至今,民四庭陆续受理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上市公司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400余件,案件数量的巨大增长,反映出投资者的维权需求十分强烈。此外,除了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外,近两年来,因公司债券引发的兑付纠纷数量也在增加。

就证券陈述责任纠纷案而言,此类案件的以下几个特点,为人民法院审判提出了一些挑战和考验。第一就是前面提到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件增长速度较快;第二是,收案周期及审理周期长,管辖权争议现象突出,人民法院的结案压力比较大;第三是,案件的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关于信息重大性的认定、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系统风险的考量、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等均存在着不统一和争议;第五是,总体看,目前的调撤比例不高,从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案件看,除了少数案件得到调解,很多其他案件均是以判决结案,其中,系统风险是否扣除、扣除比例争议为主要争议。

为了解决上述案件提出的挑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一中院也积极探索,促进案件的解决,比如,就此类案件涉及的共通性和疑难性问题,经过多次调研,一中院率先在北京法院制定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办理规范》,梳理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但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而言,迫切需要能够缓解结案压力、提高结案效率、妥善化解纠纷的方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诉调对接的方案,并确立了八家调解组织,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其中之一。在与投服中心多次沟通之下,双方于2017年10月份签订了证券期货类案件的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建立了诉调对接的合作框架。目前,一中院已经委托投服中心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进行调解,投服中心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一直在进行中。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建设方向

随着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不断重视,相关监管机关对金融领域监管的不断增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的加大,在证券领域的案件数量还将不断增多,因此诉调对接程序的发展至关重要,发展空间仍然很大。在今后的合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不断深化完善并不断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机制。

第一、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优化诉调对接程序。将诉调对接工作实践上升到理论和机制层面,推动完善先行调解和后端专业化审判紧密衔接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在总结诉调对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程序规则进一步优化,对调解期限、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合作分工等具体事项进一步完善,避免“对而不接、联而不动、程序空转”。

第二、探索分类别的调解程序,提升调解效率。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探索分类别的调解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如纠纷的类型、金额、人数、当事人主体、案件难易程度等,在具体的领域实现专业咨询和调解;探索建立小额速裁机制,尽量减少环节、简便程序、缩短时限。

第三、内外合力,强化调解成果的保障落实。对于因达成调解而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撤诉申请的案件,法院探索建立“绿色通道”;加强与监管机关的合作对接,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证券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机构对其相关行为进行核查,以此共同形成合力,保障调解成果的落实。

第四、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探索远程调解、视频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探索搭建信息共享和传递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调解;同时,为了提升批量投资者损失数额的计算效率和精确程度,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证券业务领域的专业性、技术上的优越性,可以探索研发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系统,以达到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一键化“处理。

第五、加强合作,建立专业规范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于证券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为更好的应对诉调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共同研判证券类案件领域的难点、敏感、热点问题,就日常工作进行沟通和定期对证券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法院于调解组织应经常性的开展“联席会议”,定期对证券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通报、宣传,对证券纠纷开展前瞻性调研,对领域内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对群体性、敏感性和其他重大疑难证券纠纷进行联合矛盾化解、预防。

第六、双向培训,提升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准为不断提升调解员的理论、实务操作水平,法院与调解组织应共同开展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典型案例研讨、组织庭审旁听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理论和实务操作水平;同时,调解组织的相关专业人士也应定期对审判人员开展证券业务培训,增强对证券案件分析与调研能力。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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