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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调对接及具体问题建议

发布时间:2018-09-26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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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亮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调对接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并得到了社会的关注。但是进一步发展好仲调对接制度不能局限在通过仲裁的方式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而应该是一种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对接。其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是保护投资者理念的对接。仲调双方应选择在中立的原则下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在裁断和调解中小投资者纠纷时,尤其在疑难及模糊的领域,要按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理念做出决策,这也是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理念的关键。

第二是专业水准的对接。仲调双方都要致力于保持相同及出色的专业水准。调解机构及仲裁机构对接时,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上对相同的争议的认知、评估、建议和裁断要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才能使得各方当事人信服,否则将会损害双方的公信力。

第三是结果确定性的对接。无论是调解机构还是仲裁机构,都应有一套成熟的程序、思路和理念,并且需要长期坚持,给予当事人确定的预期。当事人纠纷的调解评判以及仲裁裁断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都能合理预估,打消当事人对调解或者仲裁结果可能会反复及不可测的顾虑,保持调解机构及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第四是适用行业标准的对接。行业标准是证劵纠纷解决不可或缺的因素,甚至有时是决定性的因素。对调仲接过程中,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都要同时适用好行业标准,以便纠纷各方均在相同的语境中讨论纠纷解决问题,形成证券领域纠纷解决的特色。

第五是共同创新及研究方面的对接。调解及仲裁机构均需要不断地创新以及研究证券纠纷解决的程序、手段、技术,从而才能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纠纷解决局面。双方应共同致力于普及研究结果以及创新的程序、手段、技术,从而与社会同步提高纠纷解决的水平。

除了建立好调仲对接的机制外,保护中小投资者在具体层面还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一是解决信息不平等的问题。应当建立证据披露制度,任何信息优势方均应当按照披露证据,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上“平权”。该项制度可以通过调解规则或仲裁规则来实现。

二是解决专业不平等的问题。建立和推广专家证人制度,使得双方当事人在专业上“平权”。可以尝试以建立专家库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是解决成本负担能力不平等的问题。建议建立中小投资者纠纷费用减免、后付以及纠纷基金支持制度,在费用上更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护权利。

四是解决效率需求不平等的问题。中小投资者往往会考虑到较长的纠纷解决时间从而放弃请求或者做出妥协。因此,应当构建适用中小投资者证券纠纷解决的快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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