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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巡回审理角度谈示范判决机制的推进

发布时间:2018-09-26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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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伦军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官

示范判决最大的问题是给谁示范,示范给谁看。我理解,示范判决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处于类似地位的原告集团,其功能可以为处于相似地位的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诉讼预期。示范判决机制目前最大的困难不是工作机制的问题,而是如何提高示范判决的质量,这就需要在司法规则的供给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审判一线对司法解释的需求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原本我们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是面对单一市场,面对单一品种股票,但是现在实际情况是单一市场发展到了多层次市场,原来发行和上市是连在一起的,但现在发行市场也相对独立了。在发行市场的民事责任体系中,未注册发行的违法发行、经注册的欺诈发行,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等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这一块的责任制度是欠缺的。而且,从责任方式来看,发行市场损失赔偿可能重点是以发行价格为中心来赔偿,交易市场这种赔偿以交易价格为中心进行赔偿。我们面临市场多元化和多层次不同环节的市场,可能要有一个不同的制度设计,原来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了。在司法解释的修订过程中,可能有几个问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第一,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应当能够反映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因为现在的市场跟十几年前市场完全不一样了,相应的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将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发行和交易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为司法实践一线审判工作提供基本的遵循。

第二,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应当吸收这些年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总结出的审判经验。通过十多年来的努力,人民法院在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已经对原有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实和微调,不断地明晰法律构成,比如说交易因果关系问题、损失因果关系问题、系统性风险问题、正常的市场风险问题、重大性问题等,这些经验应当在司法解释修订过程得到反映。

第三.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应当能够回应实践中已经提出的或者即将提出的问题。实践中,先行赔付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怎么向其责任人他人追偿,相关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怎么分摊的问题。相关的诉讼实际上已经出现,希望司法解释能够予以明确。还有,单纯虚假陈述行为是很好处理的,但实践中往往会夹杂其他的不法行为,比如说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典型的是文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和徐翔操纵市场行为的那个案例。司法解释的修订,能否尽量将相关联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考虑,为基层一线审判工作提供一个基本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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