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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支持诉讼若干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8-09-26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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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目前证券支持诉讼可以借鉴的资料不多,现在学界对于证券支持诉讼的研究材料太少,结合理念和审判实践谈几点体会。

第一,证券支持诉讼的提出有三性:一是重要性,重要性体现在证券支持诉讼是体系化构建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现在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了很多制度,包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专业机构调解制度、行政和解制度等等,证券支持诉讼制度恰恰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可行性,证券支持诉讼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就是社会干预理论,源于苏联国家干预理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组织、公民,为了保护被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它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是我国民诉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与《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不同的是,我国民诉法仅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起诉,公民没有资格支持起诉。实践基础是2017年5月上海一中院审结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的匹凸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支持诉讼制度建设开始“破冰”。该起案件还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三届人代会的工作报告中,影响非常好,被评为“2017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三是必要性,证券支持诉讼是人民法院破解当前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难题的迫切要求。

第二,证券支持诉讼中的几个问题:一是诉讼主体问题,根据民诉法第15条规定,有资格支持诉讼的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那些以企业名义开展公益活动,但法律身份属于营利性公司的民间社团,不应纳入可以支持诉讼的范围。另外,支持诉讼的具体形式是以投资者让渡自己的“诉讼实施权”,以机构或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还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支持诉讼,均值得进一步研究。二是诉讼程序问题,对于证券侵权类诉讼,因为人数太多,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一些制度,比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示范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等等,都有自己的特色。要学习借鉴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设置调解前置程序,明确支持诉讼的启动程序,示范案件的选定、其他案件的中止审理、示范判决效力的扩张、调解协议司法管辖确定等,这里面的问题很多。三是诉讼实体问题,众所周知,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涉众性,专业性强的特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例,往往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揭露日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等多个难点问题,比如损失的计算牵扯法院很大精力,是否要引入独立第三方来进行鉴定,也值得研究探索。四是诉讼机制问题,证券支持诉讼不能一条路,要多措并举,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组织的作用,加强诉调对接,把证券支持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结合起来。

第三,证券支持诉讼的实现路径:一是要推动立法修改;二是要完善诉讼程序,包括明确诉讼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确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等证券调解组织行业组织或公益机构,可以作为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而不仅仅是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进一步研究由中国证监会成为支持诉讼原告的可能性;选定示范案件,把证券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进行审理,解决证券侵权案件共性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对其他同类案件发挥指导作用;规范证据认证,明确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资格的证据认证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或进行专业的统计分析计算等。三是要建立配套机制,具体包括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诉讼费用奖励机制,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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