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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裁判中的要素关系

发布时间:2018-09-26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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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示范诉讼的意义不言而喻,司法部门也在不断探索过程中。我们在探索过程中发现,证券类的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民事诉讼当中涉及到两方主体,一般是法院和当事人;但是证券类的民事案件,不仅有法院、当事人,还有监管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所以这几方主体关系对于示范诉讼的作用也是蛮大的,下面简单谈谈这几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点是法院和监管机构的关系。它们的目标基本一致,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处罚决定都是作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但是监管机构的处罚并不一定引起民事诉讼,同时还有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这个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因果关系的影响都特别大。这是要重视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关系。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一般是我们投资者维权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讲,他们是非常喜欢监管机构这些处罚决定的。但是投资者维权过程当中,对于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者说行政处罚是有选择性的。比如说对于监管机构的调查、立案通知,相关事实陈述,能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依据,他们是有选择性的,而我们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可能会有所区别。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拿处罚决定书来对抗我们的意见,拿监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自己的选择依据,这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这个就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点是投资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的关系,比如投服中心。我们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投资者一旦自己知道权利被侵犯之后,他可能第一时间寻求保护的对象不是投服中心,而是相关的专业律师,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律师可能在第一时间之内比投服中心更具有主动性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是相关的专业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他不愿意把这些投资者推到投服中心的羽翼下保护,这里面实际上有追逐利益的考虑,他希望这些案件他自己来代理。第三是专业代理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可能有一些考虑因素,不愿意到投服中心接受调解或者接受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等,他可能直接进入到诉讼途径,要求法院进行处理。第四是在处理这个关系当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如何把律师群体纳入到自己的门下,我觉得也是很重要的事情,因为我们发现,在示范诉讼当中可能会有两条路:一个是支持投服中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另外一条路是专业代理人走的另外一条路,这是投资者和投资者保护权益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四是法院和投资者保护权益机构之间的关系。其实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大张旗鼓的讲,我们之间是可以相互支持的;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我们的身份感也要有明确的区分,为什么这样说呢?投服中心,包括我们的投保基金,它们都在开发独立的第三方损失计算软件或者说是平台,这个软件作为第三方,它的独立性能不能完全体现,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在整个诉讼当中,投服中心是有倾向性的,他是站在投资者利益角度的,但是这时候他有一个第三方软件出现的时候,其独立性如何体现就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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