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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保监管视角谈投资者赔偿教济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8-09-26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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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中国证监会投保局维权部副处长(主持工作)

作为一名监管工作人员,下面从监管角度来讲一讲对投资者保护以及对投资者赔偿救济一些考虑。证监会一直都是重视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法就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证监会的工作重心就是保护投资者,投资者保护镶嵌在监管工作的各个链条和各个环节当中。

从监管角度来说,投资者保护是全方位全链条的,但是也可以说是比较间接的,它往往通过从建立制度机制,通过监管履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恢复市场秩序,进而让投资者得到保护,但是对于投资者的损害,最直接的感受还是受到损害之后能够得到真金实银的补偿。近年来在证监会党委的领导下,投保局致力于制度机制方面的建设,积极探索并与系统各单位共同努力做出了一些事情:

第一个方面,是推动了证券期货领域专业调解、支持诉讼,以及示范机制建设,能够便捷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2016年,证监会与最高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各个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样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起了初步形成覆盖全国全领域的调解网络。针对中小投资者法律知识欠缺,诉讼成本比较高的实际情况,也指导投服中心开展支持诉讼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

第二个方面,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行政和解试点和先进赔付工作,在诉讼渠道之外,探索投资者赔偿机制。这个大家比较熟悉了,在此不作赘述。

上述这些工作可以说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努力跟投资者的期望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非常希望能够借这个论坛,得到各方面专家的指导和支持。

具体而言,我们在探索工作中发现,有一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良好的尝试,但是还缺乏制度机制,比如支持诉讼工作,支持的资源供给与投资者大量诉讼需求还存在矛盾,如何更好地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公益律师的积极性也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

再比如先行赔付工作,目前已经有三单比较成功的案例,社会效果也挺好的。但是这三单案例,都是监管执法倒逼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是违法主体为了减轻法律责任而做的理性选择。如果违法主体不愿意或者无力赔偿,先行赔付工作推进也会步履维艰,所以先行赔付制度想要普遍适用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再比如一些探索已经有了制度安排,但还缺乏实践。证监会在2015年底既出台了行政和解管理办法,但目前还没有实践案例。还有一些工作,有制度安排,但是制度效力层级比较低,违法主体不履行时,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比如回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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