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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范围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8-09-26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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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忠  上交所国际部副总经理            

上交所这几年在持续推进国际上的业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国际交流合作上进一步深化,二是在国际影响力上进一步深化,三是产品方面进一步深化。

在国际合作方面,一个是沪港通。第二个是创新企业试点的推出,还有目前推动的业务,以后还会在业务技术和产品方面进一步探索,也会有跨境投资者保护的方面。

国际影响力方面,2017年理事长吴清主席成为国内担任国际组织主席职务的第一人。另外,我们今年纳入了MSCI指数,这两年两个交易所都分别有了很大的提高。

产品方面进一步深化,我们上交所也加入了可关联交易所,签订了一些金融信息通的项目。

这些国际化业务的开展,带来了新的跨境投资者保护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持续跟踪的跨境业务,深入研究投资者保护的业务安排。

就沪港通来说,因为跨境投资的风险凸显,在市场风险这块,对于我们比较熟悉的早期服务是没有的,比如可以关联交易,有做空的机制,也有对空的工具安排,这种情形对我们来讲是不熟悉的,所以这里面当然就会实行一些投资者管理安排,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沪港通开始是一种交易通道安排,带来了一个新问题,配股怎么办,在最初的沪港通里面没有安排,由于是同股同权的权利,我们可以参加配股的安排。

另外跨境以后对于股东权利行使,大家开通了网络投票,实行了投票权的安排,这都是在以往的安排中已经实现的一些东西,但还有值得思考的东西,比如通过订单路由的方式,我们通过在订单路由的方式下面,标的股票的市场和市场监管行为可以得到赔偿,这里面有一些法律安排,怎么得到实践的支持来进一步研究。另外双方之间强化监管协议、保护协议,这是沪港通方面需要研究的内容。

二是创新企业试点,境外的公司回来在境内发行股票的情况下,生成的过程是满足跨境需求的,分红权、投票权可以得到满足。在这个情况下查询权、建议权、提案权、提名权和组织会议的权利等等,怎么得到行使和保障,前期在创新企业试点制度安排下,投服中心怎么在这个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利,除了分红和投票权以外的权利也是值得研究的。

另外我们还有一个新的项目沪伦通也是一样的道理,我们交易的是CDR,在中国境内发行CDR,CDR的基础在英国,这和CDR之间是分割的,怎么保障CDR的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是值得研究的。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落实投资者保护安排网。跨境业务和跨境投资产品,是有境内的风险,加强跨境投资者的制度建设,强化证券公司市场化管理的安排,引导具有知识和能力的公司参加相应的评审是有必要的。制度安排中要关注境外发行人的情况和跨境安排,在制度安排中,比如可以设置一些预防性的制度安排,比如要强调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规则,还有同等保护原则,香港法律下的最低保护原则,在最初的环境中做一个相应的安排,还要进行相应的测试,还有差异性披露,让投资者来了解两地市场的差异。这是预防性的措施。

还有救济性的措施安排,在协议中通过对于协议管辖和仲裁的安排来达到救济的措施。当然,更重要的可能是更高层面依法的改革。是否可以参照行为准则或者是效果准则的安排,完善有关的规定,投资者作为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来保护权利,作为投资者交易的环节,可以用证券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法律里面还有更多连接点,否则没法立案。在行政立案上有合作方面的安排,另外还有司法部门相关的完善。

四是不断完善投资者教育的形式,适应新形势下投资者保护的需求。

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合作,集中大家共同的努力,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这里面体现为国际合作和国内合作,境内的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呀做好行权工作,监管机构需要做相关的安排,来巩固已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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