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化解的实证分析
姜皓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纠纷调解部总监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资本市场各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10144件,纠纷金额110.04亿元,成功调解7434件,投资者获赔金额58.14亿元,调解成功率为73.28%。而同期投服中心受理纠纷6881件,纠纷金额为55.25亿元,成功调解4887件,投资者获赔金额10.01亿元,调解成功率为71.02%。通过全市场和投服中心纠纷调解的数据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投服中心的纠纷调解数量已经占了全市场的67.83%,成功调解纠纷占比达到65.73%。不难看出,投服中心已成为资本市场纠纷调解的主渠道。因此,我们以投服中心的调解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资本市场纠纷化解提供借鉴参考。
对投服中心自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调解数据分析发现,登记的9074件纠纷中,4197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占比接近50%;总纠纷金额55.25亿元,群体性纠纷金额40.43亿元,占比达73.18%,可见群体性纠纷是资本市场纠纷的主要矛盾,抓住了群体性纠纷就抓住了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牛鼻子。
我们以投服中心调解实践为基础,对群体性纠纷化解的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下面我择其主要和大家作一个分享,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群体性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一)投资者人数和纠纷金额占比高
如下图所示,群体性纠纷共涉及4197名投资者,占总登记投资者的比重接近50%;纠纷金额40.43亿元(见表一),占比达73.18%(见图一、图二);如此庞大的投资者人数和纠纷金额,只涉及75家上市公司、私募机构、证券公司及新三板公司。由此可见,群体性纠纷虽然涉案机构数量少,但涉及投资者众多、纠纷金额巨大。
(二)地域分布比较集中
从地域上看,群体性纠纷地域分布较为集中,与投资者人数、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数量等呈高度正相关(见图三)。经济发达地区上市公司、私募基金基数大,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从数据上看,上海投资者数量最多,达832人,江苏696人、浙江435人、北京428人。
(三)案件绝大部分来源于外部转办
从案件来源看,法院、股转系统、中基协、12386热线等转办案件数量占比达87%(见图四),充分凸显了投服中心同各单位多元对接机制的作用。由于虚假陈述案件是群体性纠纷最主要的纠纷类型,法院转办亦成为最主要的案件来源渠道,占比达68%。
(四)调解难度大、耗时长
通过对比分析,群体性纠纷普遍存在机构调解意愿低,调解难度大、耗时长,机构赔偿金额大等特点。统计期间内,群体性纠纷机构不同意调解的比例达43%,非群体性纠纷机构仅为12%(见图五、图六);群体性纠纷调解成功率62%,非群体性纠纷调解成功率为84%(见图七、图八);群体性纠纷中平均每件案件调解耗时多达128天,而非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在双方选定调解员后一般在30天内能结案。从赔偿金额来看,每年半数以上的赔偿金额来自群体性纠纷(见表二);调解成功的案件中,35家机构共赔偿5.61亿元,平均每家机构赔偿1603万元。
(五)案件敏感性高、社会关注度与影响力大
投服中心受理的群体性纠纷,基本都是经过信访、投诉及诉讼的,有的甚至出现维稳事件。这些案件敏感性高,社会关注度与影响力都很大。投服中心成功调解了62%的群体性纠纷,帮助1209名投资者拿到了5.6亿元的真金白银,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了监管、信访和法院等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投服中心群体性纠纷调解的实践
(一)专业的调解员队伍 建立专业权威的调解员队伍。投服中心共聘请退休法官、监管系统专业人士、仲裁员、资深律师、高校教授等440多名兼职调解员和60余名专职调解员,形成了覆盖全国、全市场、全领域的专家调解员库。并从中挑选60名调解员专门从事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为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
以专门人做专门事,对群体性纠纷的难点痛点进行专门研究。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私募理财、新三板股权等常见群体性纠纷类型,投服中心还分别成立专职调解员小组,对投资者适当性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投资者损失计算与机构方过错的因果关系认定等复杂问题开展专门研究,通过专业调解不断赢得机构和投资者的信任。
(二)覆盖全国的纠纷调解网络
证券期货群体性纠纷投资者人数多、地域分布广,投服中心在各地证监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与辖区所在地的行业协会及纠纷调解中心开展合作,目前已在全国35个辖区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站,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纠纷调解网络。
对于群体性纠纷,投服中心不仅能够属地受理,还能对全国调解工作站进行统筹协调,实现跨区域调解,为全国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家门口”的群体性纠纷化解服务。
(三)广泛的诉调对接合作
投服中心大力开展与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经与北京、上海、广东等33个辖区、37家中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在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投服中心充分落实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群体性纠纷。截至目前,共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的案件1686件,占全市场的85.20%,调解成功743件,为投资者追回损失4700余万元。诉调对接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直接委派委托调解,法院针对该批案件尚未形成有效判决,直接委派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这类调解一般难度较大。二是“先行判决+调解”,法院选择有代表性的纠纷先行判决,通过判决明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后续群体性纠纷调解树立标杆,这也是诉调对接的常见模式,能有效减轻法院审判压力。三是“示范判决+调解”,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例如,8月5日,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方正科技”案示范判决已经生效,投服中心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后续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示范判决+调解”机制。
广泛运用司法确认机制保障调解协议效力。针对群体性纠纷易反复的特点,投服中心往往建议纠纷双方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提升了调解协议的公信力。 截至目前,在上海虹口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投服中心已经协助238名投资者办理了司法确认,占全市场司法确认数量的95.97%,司法确认金额达到3亿元。
(四)密切的监管协同机制
在案件承接上,投服中心同多家系统单位建立了纠纷调解对接合作机制,便利了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承接工作。投服中心已与中基协、中期协、股转公司等系统单位建立了纠纷调解对接合作机制,明确各系统单位受理的纠纷转办流程和日常沟通协作机制。在具体案件调解上,投服中心积极同证监会信访办、机构部、私募部以及派出机构、会管单位等密切联系,确保调解工作与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要求一致。
(五)科学的损失计算
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损失计算难”、“系统性风险认定难”等困扰人民法院和诉调对接工作的痛点问题,投服中心专门开发了损失计算软件。该损失计算软件具备投资差额损失计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计算和证券市场非系统性风险扣除计算等三大核心功能。自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先后3次赴投服中心就损失计算软件开发应用进行调研。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评估,损失计算软件的计算逻辑得到了专家一致认可。目前损失计算软件已经运用在上海金融法院委托投服中心调解的多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中,并陆续接受上海、广州、郑州等地法院委托参与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核定,极大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了此类纠纷的化解效率。
(六)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
针对群体性纠纷的特点,投服中心在调解方案设计上充分发挥调解的灵活性,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实现纠纷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表现为:一是支付主体灵活。一般而言,赔付的主体都是纠纷当事人。但是,投服中心充分发挥调解灵活的优势,引导双方约定通过有能力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既保持上市公司、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又让投资者得到满意的赔偿。如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投服中心引导双方约定,通过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第三人支付的方式保证了现有股东的利益。二是支付方式灵活。投服引导纠纷双方创新了多种支付方式,如公证提存、司法确认强制执行、设立共管账户等多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投服中心成功调解的“运用公证提存方式解决某证券公司理财纠纷”的案例入选最高院和证监会《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调解员队伍建设还需加强
调解员的水平对群体性纠纷能否调解成功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核心。群体性纠纷调解难度大,有效化解群体性纠纷不仅要求调解员有专业的调解技巧,还要对法律、金融、会计甚至心理学、行为学等知识都有熟练的掌握。因此要做好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必须要构建一支素质过硬、本领够强、人数充沛的调解员队伍。因此建议,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针对群体性纠纷举办专门的培训,增强调解员业务能力;二是通过密切联系沟通增强调解员凝聚力,不断完善调解员能力建设和团队建设,提升队伍战斗力;三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对一些复杂的群体性纠纷引入第三方作为顾问团队等方式,做好群体性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调解合力有待加强
目前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已有55家,形成了纠纷多元化解的良好氛围。但也在客观上存在调解力量分散、各调解组织交流不够的局面,同一个纠纷往往经过多个调解组织调解,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既提高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降低了纠纷化解效率。因此建议结合群体性纠纷调解难度大、投资者地域分布广的特点,集中优势力量,整合现有的调解资源,加强沟通联系,以全国一盘棋的高度统筹调解工作,确保调解职责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有序、联动运转,提高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三)诉调对接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前与调解机构沟通不够,有的未做征询就直接进行委派委托给调解机构,而让调解机构进行相关工作,将会让本不宽裕的调解工作时限进一步缩减,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其次,法院参与调解的程度不够,对于群体性纠纷,无论是否有先行判决或示范判决,在调解过程中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和帮助。最后,现行法律对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定不适应目前群体性纠纷化解的需求,导致部分法院承担了遍及全国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建议一是法院在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前,充分与调解组织进行沟通。二是积极倡导法院参与到调解过程中,对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释疑等。三是推动法院研究出台司法确认管辖权就近选择制度,将司法确认管辖权扩展至调解协议签署地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便利投资者就近确权。
(四)调解与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首先,调解与行政处罚、行政和解衔接机制有待加强。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受害人也不再投诉的,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但这类情形鲜见于监管实践。其次,行政监管对调解工作开展有效支持不足。对于当事人无故拒绝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但又拒绝履行的,调解工作容易陷入困境。最后,缺乏调解与监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导致调解机构在解纷过程中信息掌握不充分,降低工作效率。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调解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协调联动。如果经营机构已通过调解积极赔偿投资者,建议监管机构根据规定酌情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并将市场机构配合调解工作情况与行政许可、评级评价、监管约谈等机制挂钩;二是推动监管系统与调解组织的信息共享。调解中涉及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和相关交易流水数据等重要信息时,建议系统单位给予支持配合,帮助调解机构迅速掌握事实、提高工作效率。
(五)统一的损失计算标准尚需建立
损失计算是虚假陈述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鉴于虚假陈述损失计算的专业性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复杂性,当事人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基础损失计算方法及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从而很难形成一致的纠纷解决方案。随着示范判决机制的铺开,保证损失计算标准的统一性更是海量平行案件调解结案的前提。虽然投服中心开发的损失计算软件,通过科学算法以及行业分类指数等组合参考指标体系极大提升了解纷效率,但目前仅在部分法院、部分案件上得到了应用,也未得到全国范围内的认可,全国范围内仍缺乏统一的损失计算标准。建议在现有规则框架下充分实践,逐步统一虚假陈述类纠纷的损失计算标准,不仅确保同一纠纷示范判决与调解等不同解纷方式的计算口径一致性,还要确保不同纠纷之间的计算逻辑统一性。全国各级法院可统一使用权威指定的损失计算软件系统,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确保同纠纷的不同解纷方式之间、纠纷与纠纷之间都由该系统运算出损失结果,实现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规避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六)纠纷化解宣传力度不足
调解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有着先天优势。灵活的方式方法便于调解方案的达成,成本低廉、程序简便的特点帮助专业知识薄弱的中小投资者降低了维权门槛,节省了维权成本;保密高效的特点能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等机构方的权益。然而现实情况是资本市场上只有极小部分的群体性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大部分机构和中小投资者对通过调解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优势还不了解,不认同。 建议进一步加大调解解纷作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投资者对调解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的认可度,增强社会对纠纷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关注度,使调解为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贡献应有的力量。
总的来说,投服中心针对证券期货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在坚持调解的意思自治、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等传统优势的同时,突破平等民事调解的藩篱,构建起“以监管引导为背景、以自律管辖为依据、以市场导向为目标、以多元对接为保障、以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特色”的公益、专业的调解机制,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广泛认同,探索出了一条专业权威独立高效解决纠纷的调解新路。
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投服中心纠纷调解只是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一个环节、一个途径。期待通过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共同推动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