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首次支持上诉获胜
近日,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证券支持上诉案获辽宁高院判决胜诉。大连大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代威被判承担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大连大控、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承担连带责任。
坚持追责个人,投服中心首次提起支持上诉
2017年7月,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控股)因信息披露违法被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提起支持诉讼,共征集409名投资者。同年11月,投服中心支持第一批投资者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追究代威赔偿责任,大连控股及周成林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2月14日,大连中院判决驳回诉求,理由是虚假陈述应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而非实控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投服中心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机构构成共同侵权责任,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等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责任承担顺序无法律限制。2019年1月,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师朱夏嬅作为诉讼代理人支持2位投资者提起上诉获辽宁高院受理。2019年10月10日、11日,辽宁高院分别公开审理。
坚持行民衔接,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违法成本低,对财报造假有着极大的利益需求,造成上市公司频现财报造假。行政处罚仅仅是从监管角度对虚假陈述这一行为做出相应的否定评价,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上限较低,无法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作用。加大实控人、董监高的违法违规成本,追究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追首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从追责角度来讲,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罚,虽然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但上市公司仅仅是实控人作恶的工具,追责时应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防止广大股东受二次伤害。从公司治理角度讲,追责主要责任人员也有利于警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勤勉尽责,不得做出非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坚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支持诉讼推动司法实践
本案案件审理中,辽宁高院高度重视案件的焦点争议法律问题,积极探讨相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在二审判决中,辽宁高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的共同侵权行为,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害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支持中小投资者提起上诉,一方面表明了坚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也是用司法实践的方式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诉讼的方式向司法界释明观点的重要举措。投服中心首单“追首恶”支持上诉获胜,对于一些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不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列为被告,甚至劝说投资者撤回对个人追责极具意义,丰富了类似案件中向主要责任人追责的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