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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六:操纵市场的《证券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11-18 0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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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宗案例涉及到操纵证券市场,引起了广泛关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完善了操纵证券市场规制的相关内容。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操纵市场规制的相关内容。

何为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实际上就是操纵证券的市场价格,是一种虚假交易行为。具体而言,操纵市场一般是指操纵主体利用资金或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以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证券行情,操纵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诱导其他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进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资本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投资者对各类证券的总需求和总供给通过证券交易价格的自然调节而趋向平衡,资本市场能够发挥其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而操纵市场作为一种虚假交易行为,会干扰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扭曲证券的正常供需关系,进而导致资本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此外,操纵市场还会诱发过度投机,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增加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总括性规定,完善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新《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原《证券法》把“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放在每一项具体的操纵市场手段里作为结果要件进行分散规定。而新《证券法》则将其调整到前面进行总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操纵手段,而且还增加了“意图影响”。这表明,新《证券法》不再以造成实际操纵结果作为唯一认定标准,完善了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其二,扩展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新《证券法》在原《证券法》规定的三种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类操纵市场行为:一是虚假申报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二是信息型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三是“抢帽子”操纵,即“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四是跨市场操纵,即“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鉴于操纵市场行为的危害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历来明令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如下:

第一,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承继了原《证券法》第77条关于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相信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会得到进一步落实。

第二,行政责任。在行政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第192条规定:“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原《证券法》的规定,新《证券法》提高了罚款数额,全面提升了违法成本。

第三,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操纵市场是一种隐秘且复杂的证券违法行为,对其认定需要法律规范与事实判断的有机结合。相信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以及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立体追责”体系的构建对于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强化资本市场治理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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