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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再次支持投资者上诉 藏格控股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1-12-10 09: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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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服中心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黄某某诉肖永明、吴卫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判决藏格控股赔偿黄某某损失1.9万余元,肖永明、吴卫东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投服中心在青海提起的首例支持诉讼,也是继大连控股案之后的第二例上诉案件,投资者胜诉并获赔。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改判投资者获赔

2021年9月8日,投资者黄某某诉肖永明、吴卫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二审在互联网法院线上公开审理,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陈波(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投资者出庭。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虚假陈述对外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主张肖永明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庭围绕如何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简称三日一价)、如何认定投资者黄某某损失以及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及连带责任问题等展开辩论。庭审中,律师对法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其中,关于原告投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坚持上诉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坚持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列为第一被告追究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支持了投资者部分上诉请求,判定肖永明、吴卫东对藏格控股赔偿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本案三日一价的认定。投资者已于近日收到1.9万余元赔偿款。

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法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藏格控股违法事项金额巨大,情节恶劣。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卫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肖永明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吴卫东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鲜有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诉讼,虚假陈述赔偿基本由上市公司承担。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向藏格控股直接责任人员追责,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继续支持投资者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获得赔偿。

作为中国证监会直属的证券金融类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今年11月12日,投服中心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此外,投服中心自2016年7月提起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匹凸匹”案以来,共累计提起支持诉讼案件46件,提起股东直接诉讼1件,提起股东代位诉讼1件。中心继续坚持“为民、奉献、专业、引领”理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适应审判体制创新,完善诉讼维权机制,将积极督促上市公司向作恶实控人、董监高追责,并积极推进相应股东代位诉讼,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上市公司治理意见建议和虚假陈述诉讼业务电话:400-187-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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