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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法律制度 提高违法成本——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巡视员范中超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9-09-06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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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中超(自选-公众号未发).JPG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上午好!

很荣幸参加这次论坛。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年度盛会,推动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今天借此机会,我想就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我理解,提升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统筹推进。不仅要强调提高行政责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作用,也要完善与法律责任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机制。

下面,我从这四个方面出发,谈点个人看法:

一、在进一步提高行政法律责任方面

现行《证券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规定的过轻。比如说,在有关欺诈发行案中,违法行为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与发行上市获得的巨大收益相比,证监会只能依据《证券法》第189条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最高处以非法所募资金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最高处以30万罚款。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案件中,按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对上市公司最高只能处以60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最高只能处以30万元罚款。数亿元的造假金额与60万元、30万元的“顶格处罚”之间,反差巨大,效果极差。

值得欣慰的是,在今年4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三读稿已经对上述问题予以充分关注,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已经得到了大幅提高。在此基础上,我认为,还可以考虑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提高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进一步提升法定罚款数额上限,完善资格罚。

二、在大力提升刑事打击震慑力与针对性方面

现行《刑法》有关证券犯罪的刑罚幅度整体偏低。如,《刑法》第160条规定,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最高只能处以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的罚金也只是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刑法》第161条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或误导投资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最高20万元罚金。在美国,《萨班斯法》规定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为25年,其他证券欺诈犯罪的最高刑期为20年。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可以考虑在本次修正案中对有关证券犯罪做相应完善,提高证券犯罪的违法成本。

三、在完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方面

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是证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备,投资者民事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可以借鉴一些境外的成熟做法,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可以考虑通过修改《证券法》,完善司法解释,对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损害计算等作出更为具体的安排。

二是探索建立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了民事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也有证券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建立证券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有境内外的先例可循。

四、在健全法律责任追究的保障机制方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既要有完善的实体性规则,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性规范等配套体制机制安排。现阶段可以考虑以下两项制度。

一是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的支持,也是明确的工作任务。我理解,证券类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可以研究借鉴境外集体诉讼的做法,发挥中国特色与优势,消除集体诉讼可能引发的滥诉问题,通过在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声明退出”机制,通过一次诉讼整体解决投资者的维权问题。

二是进一步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现行《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落实的制度机制安排。因此,还需要考虑设计专门的制度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完善证券法律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行政监管方面的努力,也需要在刑事方面、民事方面发力;既需要用好用足现行制度规则,也需要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健全基础性法律制度。我相信,只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形成合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明天一定更美好。

谢谢大家!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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