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研究 > 《投资者》 > 《投资者》第11辑

公司法的公共执行模式:域外经验及其启示 曾 思

发布时间:2021-08-10 13:00:00
分享

摘   :我国 2020 证券法 94 条豁免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诉讼时持股比例与期限的要求,允许其为了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提起股东诉讼这一模式类似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公共执行模式相对而言,域外公司法的公共执行的手段更为宽泛,公共执行机构享有更大的调查权,同时法院提供的救济措施较为丰富,包括罚金与剥夺董事任职资格等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离不开我国法律下对于执法手段与救济措施等相应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的公共执行 信义义务 小股东保护

公司法的公共执行模式:域外经验及其启示.pdf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热线: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