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公共执行模式:域外经验及其启示 曾 思
发布时间:2021-08-10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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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 2020 年《证券法》第 94 条豁免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诉讼时持股比例与期限的要求,允许其为了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提起股东诉讼。 这一模式类似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公共执行模式。相对而言,域外公司法的公共执行的手段更为宽泛,公共执行机构享有更大的调查权,同时法院提供的救济措施较为丰富,包括罚金与剥夺董事任职资格等制度。 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离不开我国法律下对于执法手段与救济措施等相应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的公共执行 信义义务 小股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