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研究 > 《投资者》 > 《投资者》第15辑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连带责任——以中介机构责任为视角 秦 政 胡 波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4:02
分享

摘 要: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从其主观过错形态和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两方面予以考量。对于违反特别注意义务,且对全部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一般连带责任;若其对部分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则按比例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对于违反普通注意义务,且对全部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在全部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若其对部分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则就该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连带责任 比例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连带责任——以中介机构责任为视角.pdf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热线: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