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清偿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以重整程序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保护为中心 清华大学汤欣课题组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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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5条第3款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旦启动,被告上市公司将可能因高昂的索赔额和其他债务而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从而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进而导致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的平行交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原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原告投资者转化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待决债权的债权人,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如何在重整程序中为原告投资者提供持续性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本文着眼于破产重整程序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交织并行,以投服中心为视角,以破产重整程序为主轴,区分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前、进程中及终止后的三个阶段,聚焦于实践中凸显的十个关键要点进行专题研究。
关键词:上市公司 破产重整 投服中心 特别代表人诉讼 原告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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