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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分歧与规则构建 杜伟杰

发布时间:2023-10-18 08: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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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实行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初步确立了认缴制的新格局,但是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问题争议颇多,理论界中存在转让股东责任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分责任说等观点,司法裁判中存在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责任、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可选择向转让股东或受让股东主张出资责任等观点。本文结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相关理论基础,明确以受让股东承担责任为原则,以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特殊情形,以转让股东承担责任为例外的裁判规则,以期能够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关键词:未届期出资 股权转让 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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