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责令购回的法律属性及制度实现 鲍彩慧
发布时间:2023-10-18 1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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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尚缺少法律内涵的解析和具体机制的构建。从多维度分析其法律属性,欺诈发行购回是一种证券欺诈责任和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欺诈发行“责令”购回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在法律特征上,欺诈发行购回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责任内容和目的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责令购回裁决具有准司法性。在此基础上,要对欺诈发行购回责任的多元化主体设置差异化的责任分配机制,确定回购证券的范围和回购价格,并设置欺诈发行责令购回的实施程序与救济措施,以促进其制度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欺诈发行 责令回购 证券欺诈责任 证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