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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的新规则、新阶段、新理念——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郭 雳

发布时间:2023-12-18 1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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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融资是现代经济中工商资本形成的主要途径,《证券法》新近修订、注册制全面实施,迈出了建设现代化资本市场、确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法治化融资制度的关键步伐。投资基金作为一类重要的金融中介,为投资者提供了规模经济、期限配置、信息发现等多重经济功能,帮助投资者有效率地参与市场投融资活动。同时,相较公开市场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私募以面向适格投资者群体不公开募资的融资方式平衡了发行人的监管成本与投资者保护的需求。概言之,私募基金是市场化融资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差异化、多样化的体现。

私募基金的实践发展要求并推动着对其的监督管理。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该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后2014年、2020年中国证监会又分别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专门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于2017年发布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6月16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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