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研究 > 《投资者》 > 《投资者》第2辑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 李有星 潘政

发布时间:2019-03-15 00:00:00
分享

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原告资格、胜诉权和损失赔偿等权益。揭露日的确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有争议。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满足法定要件的、能够相对确定地揭露虚假事实相关“信息真相”,揭示的内容应当具有指向性和相当的确定性。因此,可以从揭露信息的重大性、指向确定性、首次性、公开性和股价异常波动性等角度判断揭露日。揭露日的数量存在一个或数个,抽象性的被立案调查公告不宜认定为揭露日,揭露日与诱多型或诱空型虚假陈述无关。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认定,应着眼上市公司的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考量,避免过度的“二次伤害”发生。

关键词:虚假陈述  信息真相  揭露日  投资者  确定性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pdf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上市公司治理意见建议和虚假陈述诉讼业务电话: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