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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案”庭前会议召开 专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可能加入集体诉讼

发布时间:2021-06-01 14: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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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媒体:南方日报

新闻链接: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21-05/30/content_7946015.htm


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以下简称“康美案”)有了新进展。5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主持原告、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听取了各方诉辩意见,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庭前会议顺利完成了全部议程,共计约7个小时,审判长宣布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作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案”首次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目前已有56名投资者授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要未退出均可享受这项公益诉讼服务,纳入索赔投资者的名单。多位法律专业人士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可能加入集体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最后的赔偿比例,则主要取决于康美药业本身的赔付能力。

“在复杂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非常有必要,能够提升诉讼效率、确保诉讼程序连续进行。”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苏文卿律师向记者指出。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陈建华律师也指出,“康美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较多、证据量大,可能存在较多争议问题,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对正式开庭审理和维护中小投资者权利都有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出席的有原告投服中心、被告康美药业的代表及律师,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等律师代表也到场,其已被广州中院追加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庭前会议的顺利落幕,“康美案”正式开庭的日子即将到来,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倡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可能通过集体诉讼维权。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于孝建指出,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投资者的诉讼事宜由投保机构代劳,“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极大地降低了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另一位证券维权律师也提醒投资者,在索赔范围内的投资者退出集体诉讼是不明智的,除了从维权成本的角度考虑外,他还分析指出,投资者若另行起诉,案件需待集体诉讼审结后才能进行处理,不仅等待期更长,还有可能白费劲——裁判标准、赔偿范围很有可能参照集体诉讼的裁判结果。

事实上,决定投资者获赔的关键在上市公司的赔付能力,但康美药业的情况并不乐观。公开数据显示,其截至2020年底的净资产为-71.86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另据公司公告,由于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康美药业债权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康美药业破产重整,但能否重整成功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重整失败,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

陈建华指出,如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需要先行偿付具有抵押、质押等优先权的债权,而投资者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不高。在他看来,如果本案各方达成和解,能为康美药业顺利推进破产重整提供有利条件,这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康美药业的重整和后续发展。

在集体诉讼案中,投资者本人不需参与庭审过程,但其知情权、选择权受到法律保障,法律专业人士提醒,投资者可联系投服中心或拨打广州中院康美案专用查询电话了解进展,及时反映自己的诉求。

南方日报记者 张艳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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