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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丁宇翔:注册制下证券民事诉讼机制效能将进一步释放

发布时间:2021-10-21 14: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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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在2021北京金融街论坛年会举行的“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在会上表示,注册制的本质是通过法律规则让“市场的归市场”。注册制之下上市公司将不再是稀缺资源,拟上市发行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即可高效便捷进入上市公司的行列。这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胜出优质企业,淘汰劣质企业,整体促进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则在注册制之下更加归位尽责,声誉机制将在中介机构优胜劣汰中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注册制全面夯实了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丁宇翔称,注册制的实质是证券市场的简政放权,是将企业证券公开发行实质条件的审核判断权交给市场。市场并非抽象的存在,而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主体及设施构成的系统,包括发行人、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设施。上述主体中的投资者又包括自然人、机构。注册制之下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的变化将上述主体推到了前面。

注册制的实施,使得证券市场由核准制之下的“严进严管”变为今后的“宽进严管”。这一变迁过程中,“严管”的基调并没有变,但由“严进”而改为“宽进”,可能让部分质量不优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多少会引发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担忧。对此,丁宇翔认为,为消除这一隐患,新《证券法》规定了贯彻注册制的重要保障措施,这就是证券民事诉讼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在新《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诉讼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为注册制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一是确立支持诉讼机制。新《证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机制,即对于投资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支持,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是完善代表人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确立的群体性纠纷诉讼机制,新《证券法》第95条根据证券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对此予以具体化,并且区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

三是构建投保机构股东特别代表诉讼机制。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了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即发行人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侵犯公司权益造成公司损失,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丁宇翔对此表示,以上三方面的机制,将倒逼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合规水平。同时也充分显示出证券民事诉讼在推动投资者保护,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

(转自:中国证券网 作者: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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