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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泽达易盛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8 17: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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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原告胡邦伟等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经12名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3年6月30日,本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3年7月19日,本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3年7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郑豪峰等58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刘雪松、雷志锋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刘雪松、雷志锋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刘雪松、雷志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特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胡邦伟、郑豪峰等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夏建亭,董事长。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4号楼104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林应,董事长。

被告:林应,女,1973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应岚,女,1974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隋田力,男,1961年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王晓亮,女,1966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姜亚莉,女,1977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

被告:胡晓莉,女,1981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陶晨亮,男,1984年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被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9层、11层。

负责人:乔佳平,主任。

被告:刘雪松,男,1973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雷志锋,男,1971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胡邦伟、郑豪峰等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555)。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因此,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年6月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年5月12日为揭露日,以2022年6月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

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四)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2023年8月26日)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权利人提交退出诉讼声明的方式:通过本院官网(http://www.shjrfy.gov.cn)——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或提交至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209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

电话咨询:021-33029898转999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三、案件受理费

本案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上市公司治理意见建议和虚假陈述诉讼业务电话:400-187-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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