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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 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9-09-06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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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这次论坛,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如何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问题。金融纠纷涉众广、类案多、专业强,相对于诉讼程序,更适宜交由熟悉市场业务和监管政策的专业组织进行调解,有利于高效便捷地化解纠纷,及时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等多次印发文件,统筹协调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多方努力下,我国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框架初步形成,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与法院金融纠纷案件的庞大数量相比,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存在调解入口不通畅、调解意愿不强烈、调解成果难保障等短板问题。下面,我就如何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为金融纠纷专业调解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与大家分享几点想法:

一是加强诉调对接,为纠纷导流提供渠道支撑。调解组织与法院可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合作,将更多诉讼纠纷引入调解渠道。在诉前委派调解环节,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和诉调对接中心衔接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将各类涉及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纠纷作为涉及民生利益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特定行业类案件,纳入优先调解的案件范围。在诉中委托调解环节,加强流程对接、案卷递转、审限管理等工作,加快委托调解节奏,减少当事人和办案法官的顾虑。在诉讼费用等方面为自愿选择诉中委托调解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激励,可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以及结案的不同方式就受理费的减免做阶梯式规定。对于承诺接受调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解,在调解组织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后拒绝接受,或者拒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对方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各项费用。还可探索在司法层面上肯定单方承诺调解机制的效力,在坚持以当事人自愿为启动调解程序的前提下,对于一方当事人为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金融纠纷,在调解意愿的表达上可以采取事前委托、批量委托等便捷方式,即由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与行业内的专业调解组织达成协议,允诺将未来可能涉诉的金融纠纷交由该调解组织调解。一旦涉诉,法院仅需征求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可将案件交由该调解机构调解。

二是明确裁判的标准,为纠纷化解提供规则支撑。调解预期不明确是影响当事人调解意愿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涉众金融纠纷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事实或者处理结果达成合意,则调解将陷入僵局。例如,从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委派调解中可以看出,在法院尚未对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做出认定前,当事人接受专业调解的意愿并不强烈。作为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的权威机关,法院可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为当事人明确法律适用预期,引导纠纷调解提供裁判样板。例如,建立健全示范判决机制,对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涉众性民事赔偿纠纷,通过案件选定、合并审理、法官释明、心证公开等一系列程序安排,使得相关案件的共通事实问题和法律争议能够在一起诉讼、一个庭审、一份判决中充分反映出来,从而确立裁判标准。示范判决生效后,引导平行案件当事人通过专业调解组织参照示范判决的裁判标准进行调解。最近,上海法院就方正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肯定,也展现了上海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再如,可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探索法律适用意见书制度,由法院以权威第三方的身份出具法律适用意见书,释明法律适用标准,将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认识法律风险,促成调解。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意见书仅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释明,原则上不涉及事实认定,亦不作假设性裁判。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为调解成果提供效力支撑。调解的目的是高效便捷地实现权利救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效果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整个调解制度体系的成败。其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诉讼与调解的重要制度连接点,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看,亟需解决司法确认的管辖权问题。对于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而言,进行委派和委托的法院对所涉纠纷具有管辖权,对司法确认也当然具有管辖权。对于当事人自行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管辖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从促进调解协议履行,便利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对司法确认管辖权的划定标准宜适当放宽,凡与纠纷或调解行为有关联之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探索建立调解中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民事调解不同,金融纠纷调解的标的额一般较为可观,当事人之间亦不存在较密切的社会联系,为防止当事人假意调解,借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有必要建立调解中财产保全制度。如果当事人直接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如果由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司法机关还可支持调解组织建立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和辅助履行机制。如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调解组织交纳保证金或者由调解组织提供第三方资金监管服务等,以保障调解协议的后续履行。

以上就是我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司法支撑的一些想法。相信在各方的紧密合作、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探索出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之路,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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