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公共秩序和私人秩序及其动态互动 王真真 汤悦平
发布时间: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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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代表着以公共性和强制性为核心的公共秩序,既包括任意性规则,也包括强制性规则,二者都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任意性规则给予当事人选择的自由,而强制性规则是对自由选择的限制或者排除,这种强制性通常是为了达到提升效率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之必要,有时候则有可能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思想的延伸。以决议、章程和股东治理协议为代表的私人秩序体现着私法自治的理念,是公司治理中的私人秩序。在公司治理中,私人秩序和公共秩序相互之间应当是能够进行互动的,包括允许私人秩序对公共秩序的修改,以符合高效和公平的制度利益目标,从而牵引公司法制度的进化。而公共秩序中的公共利益也制约着私人秩序,使其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治。公共秩序治理还应强调法院的事后审查机制。在处理私人秩序的纠纷时,法院可以将比例原则作为审查方法,通过厘清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利益关系,从而进行妥当的利益衡量,并最终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判断。在公司治理规范的进化趋势上,将表现为公共秩序治理走向私人秩序治理。
关键词:公司治理 公共秩序 私人秩序 公司章程 股东治理协议 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