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债权出资若干问题探讨 谢若婷 岳 鹏 吴 涤
发布时间:
2025-02-07
分享
摘 要:公司法修订后,债权出资首次在法律层面被明确为出资方式。股东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对公司的债权均可以作为出资债权,但应先评估出资债权的价值,后将债权转让给公司,并以债权的评估价值作为认定实缴出资的金额依据。债权出资下,股东可能承担因瑕疵出资造成的补足出资及损害赔偿责任,且有失权风险;对于公司设立时债权出资人未按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如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的,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债务;董事对债权出资未履行核查或催缴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评估机构亦可能因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实践中的典型实务争议,本文认为:第一,出资债权的评估作价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但未由专业机构评估作价的不影响出资效力;第二,仅有在公司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股东才能以对公司的债权履行(而非抵销)其货币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