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 职责和权限问题研究 白江
摘要: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事例方式分析指出:投服中心,是受证监会指导下的公司制法人组织,它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成立并运行,在证监会与市场之间发挥功能传递作用,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服务纽带作用。在研究投服中心的地位时,除了对先前法律、政策的理解外,本文更注意从市场经济运作的角度考察,按照法理学的原理指导服务实践活动,确认责任与权力界限应成为投服中心运作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文章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根据权益股东身份以及权利让渡的比较分析,笔者强调投服中心“管制”的地位,真正来源于自身股东权利与让渡,而作为监管的辅助机构,它侧重于保护和教育,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核查、市场检查、违规行为查处等事后监管具有的前置性、直接性等不同特征。因此,与其说投服中心是市场“监管”,还不如将之定位为市场“管制”更为准确,仅在部分领域内有限度地解决部分问题。不难发现,从整体上看,投服中心应该遵从上市主体与中小投资者自治优先、市场竞争机制优先、市场自律优先以及事后监管优先等原则,其揭示和倡导的深层次的职责取向,恰恰是限制其前置行为、放松事先管控,实行“有限管制”。而这些特征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次,笔者简要地分析了目前作为监管的辅助机构,投服中心具有侧重于保护和教育双重职责的五大职责。其功能之一就是解决当市场主体失灵时,中小投资者需要保护的问题,以及与目前市场状态相适应的理由。再次,论述了在证监会框架下,投服中心的权力边界应该具有扩张与萎缩性,笔者特别分析了权力的扩张与萎缩的几种样态,指出这一命题,是适应或能够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发展需要,而这必然是长期平凡而琐碎的工作积累而成。只要投服中心的最终目的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并且是在股东权力的范围内行使,无论他是否真正实现了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该投服中心的权力扩张就是合法和值得提倡的。另外需要提及的是:要警惕防范投服中心“逾越权力”与防止出现监管机构所不期望的、不合理的不作为“形式化”倾向,而如何防范两种倾向最好方式是程序,如何按照一定程序和机制,是需要从制度层面回答的问题。
关键词:投服中心 地位 职责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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