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法的移植与变异部分要约与投资者保护 黄 辉 王超
发布时间: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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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 年之后我国收购人被允许使用部分要约来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已有研究对于新部分要约规则尚未全面探讨。本文考察了中国内地和英国、日本等法域的部分要约规则,统计分析了我国收购人发出的部分要约。研究发现:我国部分要约制度与日本的要约义务模式殊途同归,部分要约都是自愿发出,目的主要是巩固公司控制权,规避现象罕见,这产生了与日本模式类似的效果。除了“ 苏泊尔案” 外,没有收购人发出部分要约来履行协议收购触发的法定要约义务。本文对研究结果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将部分要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协议收购等主流收购方式,通过法律正式借鉴日本模式。
关键词:要约收购 少数股东保护 部分要约 法律移植 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