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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法的移植与变异部分要约与投资者保护 黄 辉 王超

发布时间: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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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6 年之后我国收购人被允许使用部分要约来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已有研究对于新部分要约规则尚未全面探讨本文考察了中国内地和英国、日本等法域的部分要约规则,统计分析了我国收购人发出的部分要约研究发现:我国部分要约制度与日本的要约义务模式殊途同归部分要约都是自愿发出,目的主要是巩固公司控制权,规避现象罕见,这产生了与日本模式类似的效果。除了“ 苏泊尔案” 外,没有收购人发出部分要约来履行协议收购触发的法定要约义务。本文对研究结果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将部分要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协议收购等主流收购方式,通过法律正式借鉴日本模式。

      关键词:要约收购 少数股东保护 部分要约 法律移植 实证研究

公司收购法的移植与变异部分要约与投资者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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