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的主体构想 鲁小木 夏雯雯
发布时间: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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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完善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证券诉讼案件量较大,但维权成本高、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投资者诉讼维权。虽中然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已初有成效,但支持诉讼方主体地位缺失导致诉讼效果仍十分受限。2019年12月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有必要从案件受理、原告、被告、审理裁判、执行赔付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使该制度顺利启动实施。本文旨在通过充分发挥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探究中国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新模式。
关键词:新《证券法》;证券集体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