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5)辽01民初990号
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刘丹等13名投资者起诉被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等28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刘丹、于洪波经13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辽01民初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民事裁定书送达后,本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申请复议。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刘丹等13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刘丹,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拟任代表人:于洪波,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辉,公司总裁。
被告:徐健,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李挺,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鲍晨钦,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宁鸿鹏,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曹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孙明涛,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贾文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张惠泉,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詹炜,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张国峰,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王祖温,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宋天革,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季士凯,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王君选,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曹坚,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李亚良,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芦永奎,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郎旭瑛,女,1978年7月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徐晓东,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张建波,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赵刚,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刘戈,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王开新,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关涛,男,1977年11月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常立志,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王鸿,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王兴山,男,1965年3月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刘丹等13名原告诉称:锦州港原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A股:退市锦港(退市),600190,B股:退市锦B(退市),900952。终止上市暨摘牌日为2025年7月25日。2023年11月11日,锦州港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2024年11月2日,锦州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锦州港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2018年至20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票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锦州港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的2019年4月17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锦州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3年11月11日为揭露日,以2023年12月22日为基准日,判令锦州港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7,091.0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及权利登记期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自2019年4月17日(含)起至2023年11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11月11日仍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A股,600190;B股,900952);
权利登记公告期间为30日,权利人应在登记期间内,即于2026年1月8日(含)之前,至少采取以下两种登记方式之一进行登记:
1.将以下纸质材料邮寄至本院:
(1)权利登记申请表,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索赔金额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2)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交易记录;
(4)投资损失及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收件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沈阳金融法庭)。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1号沈阳创新天地A座南裙楼。
2.将登记方式1中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沈阳金融法庭官方邮箱账号(jrt-sfy@shenyang.gov.cn)。
咨询电话:024-26205985 (法官助理 罗晓姝)
024-86455067 (法官助理 梅泰丰)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二)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刘丹,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股市投资14年,揭露日持有锦港A股159600 股,联系方式xuqiang@hylandslaw.com。
拟任代表人:于洪波,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股市投资14年,揭露日持有锦港B股14600股,联系方式xuqiang@hylandslaw.com。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投资者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如有异议的,应于2026年1月8日(含)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应于2026年1月8日(含)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