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易调解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简易纠纷调解工作,根据投服中心调解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数额小于5000元或不涉及资金、股权等给付的纠纷,适用简易调解程序。申请人变更请求后致使纠纷标的数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转换为普通调解程序。
第三条 适用简易调解程序的纠纷,调解员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下列调解流程可不制作书面文件:
(一) 调解申请;
(二) 调解征询;
(三) 调解受理结果通知;
(四) 调解员选定;
(五) 调解员告知;
(六) 调解过程记录;
(七) 调解协议签署;
(八) 调解终结通知。
第四条 调解员应保存在纠纷调解工作中形成的反映、记载调解过程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并归档。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或调解员发现纠纷不宜适用简易调解程序的,应转为普通调解程序,简易程序转入普通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连续计算。
第六条 简易调解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独任调解,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的,由投服中心指定。当事人认为调解员应回避的,可以根据投服中心相关规定申请回避。
第七条 简易调解程序应自调解员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当事人同意可延期,但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解过程中因回避等原因另行确定调解员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本细则由投服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