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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纠纷强制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张 艺 唐 璐 冯 辉

发布时间:2023-10-18 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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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并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证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该制度在实现对普通投资者倾斜性保护的同时,也因其在制度设计上的缺漏而给实践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现实问题和挑战。现阶段证券投资纠纷强制调解制度缺乏整体立法的系统性支持,存在调解机构组织设置过于繁杂、制度的构成要件缺乏细化规定、诉调对接机制不尽完善等弊端。应当以协商民主为核心强化证券纠纷强制调解立法的系统性与针对性,由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证券纠纷强制调解管理办法》,并在时机成熟时整合相关规范形成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的统一立法。应当以协同治理为理念完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和地方调解组织的职能分配,加强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中的适用,并进一步推动强制调解费用的改革。应当细化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程序标准,通过仲裁、调解的双轨制运行充分发挥强制调解制度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功能。应当完善强制调解中的诉调对接机制及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小额纠纷的调解协议与公证程序对接机制以及调解协议与督促程序的对接机制,保障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

关键词:证券纠纷 强制调解 协同治理 双轨制 诉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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