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研究 > 《投资者》 > 《投资者》第22辑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划分的机理与梯级构造 洪喜琪

发布时间:2023-10-18 11:14:22
分享

摘 要:现行《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虚假陈述中各违法主体的功能定位已予基本预设,但灵活的商事实践背景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仍存在结果导向式追责、责任主体单一、责任量化不精细等裁判难点。解决问题的前提要点在于明晰各违法主体的问责机理、廓清各违法主体的责任认定规则,以供给司法实践以相对清晰的裁判进路。相比于法定保证义务与信义义务理论,过失侵权下的注意义务理论更能妥适解释证券虚假陈述中各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因由。在此理论基础上,法院宜确立双阶梯级的裁判构造,首先采取“合理人”标准并结合各违法主体的实际能力客观化其勤勉尽责表现,完成“是否有责”的一阶判断;其次,根据过错大小、原因力比较等因素认定各违法主体的责任形态及范围,完成“责任大小”的二阶判断。

关键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过失侵权下的注意义务 责任认定 责任形态 责任范围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划分的机理与梯级构造.pdf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上市公司治理意见建议和虚假陈述诉讼业务电话: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