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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证券期货全国性调解组织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9-09-06 20: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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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飞,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2015年12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并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了强有力的具体举措。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仍然是最主要和终极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如何协调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关系,其他纠纷解决组织如何与人民法院进行工作对接,人民法院如何引领、支持和保障其他纠纷解决组织的工作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人如何自己的学习以及从事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经验,就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提出如下几点思考,供各位先进批判。


       一、为什么要发挥全国性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调解机制是一个过滤机制。过滤大量案件,缓解法院沉重负担。

      (二)调解机制是一个预防机制。预防矛盾激化,推动各方继续做朋友;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执行难。

      (三)调解机制是一个宣教机制。传播健康的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教育投资者,督促证券机构合规经营。

      (四)调解机制是一个协调机制。调解过程中综合运用情、理、法等方法,和谐各方关系,避免法治之弊。

      (五)调解机制是一个专业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方法律、证券、经济等多方面专业知识。

      (六)调解机制是一个低费高效机制。证券调解成本费用极低,效率极高。

      (七)证券期货全国性调解组织,具有无比重要的优势,但其调解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加强的之处。


二、如何发挥全国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内外机制之建立健全

      (一)全国性调解组织的法人化治理

      (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三)严格调解程序

      (四)建立专业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依法公正权威调解证券期货纠纷

      (五)降低费用增强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全组织范围内选择调解员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组织经费

      (七)理顺诉调对接机制,严格诉调对接程序

       1. 委托调解案件,承办法官不宜接受约见和发表对案件的看法

       2. 诉调对接但调解失败的案件,承办法官有必要征询调解员的意见,避免调解工作成果(如当事人争点的归纳、请求权基础与抗辩理由的归纳与分析、所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如法律法规、类似案例、比较法资料和理论研究成果等)被浪费或者重复劳动。

       3. 委托调解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为调解员提供场地、设备等支持。

       4. 委托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自愿提供且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 委托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判决书寄送调解机构。

      (八)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增强调解的权威性。


本文为作者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践创新与探索”分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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