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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清欠解保”诉讼救济机制的搭建

发布时间:2023-11-15 1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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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投服中心在起诉广东瑞丰集团和摩登大道时尚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中,采用了代位诉讼的形式。即中证投服中心以自己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名义、代表作为上市公司的瑞丰集团之利益,向瑞丰公司控股股东及负有责任的原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瑞丰公司向摩登大道返还所占用资金的本息,要求原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是中证投服中心依照法律和规定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参与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尝试。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中证投服中心诉讼请求,不仅标志着宣告了制度性“清欠解保”的胜利,也是为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称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毒瘤。原因在于,控股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和影响,却枉顾上市公司的独立利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置上市公司于巨大的危险之中。例如,控股股东既是自身利益的代表者,又控制着上市公司,他们通过协同上市公司负责人员,办理借款、付款等手续,最终实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这种做法,即使在形式上符合规定,在实质上则往往是为了帮助控股股东渡过难关,而不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由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往往是负债较高且无其他融资渠道融资的公司,这些控股股东甚至已经将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出去。此时,一旦控股股东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危及控股股东的稳定存续,影响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债务的清偿,伤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还会形成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乃至形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同生共死的局面,直接危及了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控股股东成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原因,可以主要归结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在中证投服中心起诉的案件中,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同时也是控股股东的控制人,他指使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未履行法定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便将上市公司资金支付给控股股东。这种资金占用原本属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理应启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但上市公司系在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不仅没有事先披露关联关系,没有启动法定审议程序,甚至采用各种不正当名义,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给上市公司,从而形成了董事长、董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协同。在资金被占用后,董事会注意到关联交易,但未启动相关程序,监事会也没有发挥作用。相反,公司却以债务人无力偿还、回收资金难度大等理由,不及时避免损失。 

应当指出,证监会早就注意到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清楚地知道其严重性。例如,证监会在2005年前后,就启动了一场“清欠解保攻坚战”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2018年前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情况再度严重,国务院于202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就占用上市公司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等作出明确规定,证监会正在启动另一轮的“清欠解保攻坚者”。应当指出,面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极为普遍的社会背景下,借助带有行政介入色彩的清欠解保行动,当然可以解决一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件,但这种措施带有政策性和阶段性,受制于监管人力和财力,或许难以做到持续发力,容易出现清欠解保成果的阶段性,甚至容易被指责为“运动式”清欠解保。在此情形下,必须形成一种稳定的诉讼机制,通过投资者的自觉行动,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予以持续治理,形成对占用资金的制度监督,显得异常重要。 

中证投服中心在该案中,不仅在诉讼方式上有所创新,宣告了制度性“清欠解保”的胜利,激励了其他主体有决心采取积极的诉讼行动,更给人民法院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积累了审判经验,有助于明确清欠解保规则的细节、补强诉讼机制的短板、提升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效率,形成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最终搭建一个清欠解保的诉讼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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