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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经验分享一

发布时间:2019-09-06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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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   中国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法律服务处处长

黄建中   中国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法律服务处组长

主持人,各位专家、各位先进,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介绍、分享台湾的实践经验,也很高兴有机会来参与这样的讨论。台湾在投资人保护方面,是通过设立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来进行相关的保护业务。其中有一块很重要的就是诉讼,我们称它是公益诉讼,这个诉讼机制其实从2003年就开始启动,到现在已经超过15年了。等一下我的分享,就针对我们这个制度的设计,还有实践的经验跟各位作报告。

投保中心打的一些诉讼,我们认为它是属于帮市场在打官司,属于公益性质的,姑且称之为广义的公益诉讼。接下来跟大家讲一下我们实际发生的效果跟我们所遭遇的困难。

一、台湾投保中心设立简介

首先,这个诉讼主体就是我们投保中心。那为什么要设投保中心,要设立这个专职的机构,是因为资本市场资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小额投资人容易受到误导,需要更公平的对待跟资讯的揭露,所以有一个投保中心站出来。它的法律设计,是一个公益的财团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受到主管机关的监督,所以在我们投保法的设计里面,它必须由主管机关来指派董监事,其中的公益董事要超过2/3。这个是最基本的制度设计。

我们主要的业务项目跟今天议题有关的就是所谓的团体诉讼,对公司、对董监事提起的代表诉讼以及诉请法院解任不适任董监事的解任诉讼。另我们为了要保护投资人,也希望兼具股东的身份,所以我们同时也是每一家台湾上市柜公司跟兴柜公司的股东,方便我们可以去行使股东权利,实践股东行动主义。我们中心的组织形式是相对单纯的,就是分两个处,除了有法律服务处处理相关的法律业务之外,由管理处负责相关的行政业务,比较特别的地方是我们有一个调处委员会,这是在我们的机制里面还有一个纷争解决机制,也就是为疏解讼源,希望通过证券期货相关的专家来解决纷争,做调处。目前投保中心的员工包含董事长和总经理,大概40个人左右。

接下来介绍我们公益诉讼的类型,第一个是证券诈欺的团体求偿诉讼,第二个是代表诉讼,第三个是解任诉讼,还有一些其他的。其中证券诈欺团体诉讼比较侧重在对市场投资人的保护,代表跟解任诉讼比较是站在股东的身份,帮公司去追讨负责人应该还给公司的损害赔偿,或者是解任不胜任的董监事,所以侧重的面不完全一样。不管是证券诈欺的团体求偿诉讼,或代表、解任诉讼,或是其他如归入权或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在台湾的证券交易法,或在公司法,都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小股东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本来就可以提起,但从实践、实务的情形来看,自证券交易法实施以来,几乎没有人去进行这样的诉讼,所以由投保中心站出来取得这样的诉权,能够进行这样的诉讼。也就是说这些诉讼机制本来就存在,只是没有在用,变成由投保中心站出来当诉讼主体,去落实这个民事责任。在整个制度设计里,投保中心打的都是民事诉讼,因为刑事的部分是由检察官,即检调机关来处理,行政部分由主管机关负责,那么民事部分就由投保中心来补足。只要有刑事不法的情形,有民事责任,则投保中心就跟上去,落实这样的一个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制度的基本设计。

二、关于台湾证券诈欺团体诉讼机制

(一)法律依据及要件

关于证券诈欺团体诉讼,是为了帮助证券诈欺的被害投资人,进行团体的求偿诉讼。我们的法律依据就是在我们投保法的第28条,因此提起团体诉讼是有一个专法特别的规范。本来在台湾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就有多人可一起选一个原告,跳出来带着大家一起进行诉讼的制度。相关的请求权基础,也在证券交易法与民法侵权行为里都有规定,但是因为没有人在用,所以特别在投保法里面设计了团体诉讼的制度。

先简单介绍一下它的要件,第一,范围,它必须是一个针对不法的证券期货的案件,所以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二,要有20个以上的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一起打,就是超过20个人才能一起授权,才能启动团体诉讼的机制,作为一个公益的门槛。第三,把诉讼实施权授予给投保中心,也就是说投资者授权给投保中心之后,由投保中心当原告提起诉讼,而不是由这些投资者一起打共同诉讼,制度设计上是不一样的,当然这跟美国集体诉讼也不一样。

(二)与共同诉讼之不同

接下来从团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不同处,进一步来说明我们制度设计的一个特点。

第一,当事人,即原告,就是投保中心,这是形式当事人,但是实质当事人是背后授权投保中心进行团体诉讼的五百个、一千个等投资者,目前我们最多是到两万五千个投资人一起来打一个官司,而诉讼中的原告就只有一个——投保中心。投保中心站出来追诉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只有一个,虽然实质的当事人是后面的五百个、一千个投资者,但形式当事人只有一个,是一个诉讼担当的性质,由投资者将诉讼实施权授予投保中心。

第二,法律条文中的特别设计,在这个诉讼里面,配套设计了裁判费跟执行费的减免。诉讼设计中,新台币3000万以下的标的要缴纳诉讼费用,标的在3000万以上的,投保中心是无需或减免缴纳裁判费或执行费。其主要原因是相关的证券团体诉讼中,请求金额动辄上亿甚至十几亿、二十亿,最多到八十亿新台币,所以裁判费与执行费金额相当高,因此有裁判费减免与执行费减免的规范。

第三,关于保全的部分,也特别在条文里面设计了法官可以审酌情形裁定免供担保进行保全程序,或是免供担保进行假执行。当然这都必须透过承办法官的审酌,符合相关要件之后,可以免供担保。因为在台湾,若要进行假扣押,通常必须提供1/3的担保金。这个部分在投保中心的团体诉讼里,有相应的特别优惠规定。

(三)案件之既判力效果与团体诉讼之退出

另案件的既判力是及于有来投保中心登记授权进行团体诉讼的成百上千的投资者,判决的既判力会及于这些人,而没有加入的人,是不受既判力拘束,不论赢输,皆不受团体诉讼的约束。因此未加入的投资者,即使团体诉讼败诉,也不受其拘束,可自行起诉。

此外,投保中心提起的诉讼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关于要不要上诉,我们也会逐一通知投资者,我们会告诉投资者投保中心要上诉或不上诉,投资者如果不赞同我们的作法,比如我们不上诉,而他想上诉,他也可以脱离团体,自己进行上诉,属于任意性的诉讼担当,投资者可以把诉讼实施权赋予给我们,也可以随时退出。所以在既判力的部分与美国的集体诉讼有很大区别。需要补充的是,由投保中心担任当事人在团体诉讼实务操作上的影响是很大的,早期台湾也是以一个基金会进行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委任基金会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因为当事人仍旧是每一位投资人,因此之后的送达或是上诉期间是分别起算,所以产生了程序上时间、费用的问题,需要分别确定非常繁杂繁琐,甚至影响该制度的运行,所以后来才设计成是将诉讼实施权授予给投保中心,由它作为当事人,而法院之后相关的送达、上诉意见、上诉与否,就以投保中心为准,节省逐一送达的问题。

三、台湾证券诈欺团体诉讼之实务运作

接下来介绍实务的具体做法,概括而言,就是如果投保中心发现或收到有证券不法案件时,就站出来受理投资人登记,利用投保法第28条帮广大投资者一起打团体诉讼。实体法上就主张目前证券交易法上相关的请求权基础与民法侵权的请求权基础。比较特别的地方就是案件来源。

(一)案件来源

这些案件主要的、甚至绝大部分都是经过检察官起诉的证券不法案件,包含财报不实、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这些证券不法案件检察官都会进行起诉,我们会针对检察官起诉的具体不法事实,去理清我们认为的善意投资人是哪些,受理期间是何时,损害计算怎么做,在我们理出来之后,认为可以承做,经投保中心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即做成表格进行公告,让投资者前来登记,进行团体诉讼。因此,投资人是针对投保中心,授权其去打官司,而案件的律师是属于投保中心内部的律师,并由其代表投保中心进行诉讼。之后就进行相关的诉讼程序与保全,以及最后的强制执行,如果获得款项,则进行款项的分配,期间如果有和解的可能性,则会进行和解。其实目前我们所取得的赔偿款项大概是新台币60亿,其中和解取得的金额反而更多,超过50亿。

(二)团体诉讼案件类型及诉讼概况

在受理的案件类型方面,目前证券不法案件大概是这几种类型,包括财报不实,跟大陆这边的虚假陈述很接近,还有公开说明书不实,这两个我们都认为是虚假陈述的性质,另外是操纵股价,内线交易,即内幕交易,以及其他的证券不法行为,譬如公开收购诈骗的情形。这是我们目前受理的证券诈欺团体诉讼的主要类型。

目前我们总共受理了252件案件,涉及16万人次,请求金额超过新台币600亿左右,胜诉、败诉都有。案件事实部分会受到刑事判决有罪无罪的影响,所以在部分的操纵股价、内线交易的证券求偿案件里,常因为刑事判决无罪而导致民事赔偿败诉。虽然理论上是可以分别进行认定,但实际上民事部分会受到刑事部分的严重影响。

(三)小结

以上就是团体诉讼的机制,我们自认为它是介于一般的共同诉讼与美国的集体诉讼之间,一方面,不像美国的集体诉讼中整个集团全部受既判力约束,要选择退出才不受拘束,我们是要选择加入才算,另一方面,我们又希望在兼顾不要滥诉的同时,能够帮大家一起解决纷争,通过诉讼落实民事责任,所以设计了前面所介绍的一种机制,到目前运行良好。

四、投保中心代表、解任诉讼及其他公益性质诉讼

(一)代表诉讼

从股东角度,以股东身份进行的代表诉讼。大陆也有关于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大意是上市柜公司的负责人有可能掏空公司、进行非常规交易或是利益输送等类似情形,公司应该追讨赔偿,但是有时候往往这些不法行为人就是公司负责人,或者他们彼此就是同一个团体的,所以公司不愿意去进行这样的一个诉讼。所以在代表诉讼方面也是一样,本来小股东可以站出来进行代表诉讼,但因为没有人打,没有诱因,所以由投保中心站出来打。相关要件其实跟大陆《公司法》规定很接近,我们只针对上市或上柜公司执行业务中有重大的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项,因为公益性比较强。当然前提还是要先催告公司自己进行诉讼,公司不做,投保中心才取得诉权,可以站出来代位公司去告这些我们认为掏空公司的不法行为人。目前我们提起诉讼的总数是56件,还在进行中的有35件。我们的诉讼状况其实也是随着问题的发生,或者是所面临的一些资本市场的实际状况不断应变衍生出来的。

(二)解任诉讼

解任诉讼原来在台湾公司法就有,它的本来机制是如果有不适任的董事而股东会不解任,则小股东可以站出来,只要符合一定的持股要求,譬如持股3%,就可以要求法院透过司法审查解任不适任的董事,本来是有这样机制,但也是因为没有人在进行这样的诉讼,所以这时候也赋予投保中心有诉请解任的权利,可以去打这样的一个诉讼。把所谓的不适任的董事,通过起诉由司法进行审判,判断董事是不是适任,进而决定是否解任,所以是通过投保中心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判决定是否应该解任。

(三)代表、解任诉讼之实务运作

不论是代表诉讼或解任诉讼,其实最开始都是从同一个证券不法案件里做一体的分析。投保中心如果收到一个证券不法案件,会先看有没有符合团体诉讼的情形,同时看是否有人掏空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代表诉讼,董事是否存在违反法令及章程的重大事项,是否需要进行解任诉讼,予以综合评估。基本上,案件大都是针对经过公诉的证券不法案件,事实相对比较明确,投保中心可以在其中理清民事关系,决定是否办理案件,是否进行相关的诉讼。

(四)其他公益性质诉讼

至于其他的公益诉讼则包含了短线交易归入权诉讼,也是以股东身份进行诉讼的。另外,投保中心是台湾每一家上市柜公司的股东,所以遇到重大的股东会或是有相关争议的事项,投保中心也会参加该公司的股东会表达意见。如果发现股东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或存在重大违法事项,也会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希望以此健全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之后大家都按照股东会的游戏规则来走。

五、投保中心之具体成效

最后,简单讲一下投保中心的具体成效,我们是一个专门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我们是希望通过落实证券交易法和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来填补投资人损害。如我刚才所报告的,在投保法实施或者说投保中心成立之前,类似相关的民事追偿在台湾几乎是不存在的,徒有法律规定,但民事责任却是空的。所以,我们觉得这个机制非常重要的效果是:第一,落实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虽然目前只是针对经检察官起诉的案件,但仍帮投资人争取许多赔偿。第二,落实股东行动主义,维护股东的权利。这点是从投保中心去进行代表诉讼、解任诉讼或是去参加股东会的角度来看的。其实就同早上论坛上所说的,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或股东权益行使,通常是比较冷漠的,他有可能只关心股价的涨跌起伏,对于股东会召开、决议表达意见比较少,所以我们认为投保中心的存在能达到这样一个效果。第三,发挥外部监督力量,强化公司治理。尤其是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在台湾的实践经验中,的确是对于上市柜公司、可能进行不法行为的行为人,产生了一定的监督力量,他们很担心成为代表诉讼的被告,要赔偿公司,也很担心被解任,因此当然形成了一个外部监督力量。第四,促进司法判决。其实以前也有法律规定,但大家都不知道如何去做,如果进行诉讼会有什么结果,因为没有案件,司法就没有表示意见。现在经过投保中心不断去进行诉讼,不断去尝试,去冲撞这些法律见解,慢慢地见解就出来了。若相关的见解比较明确、可预见、可预期,则可以说整个市场法治会更加清楚清晰。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实务中常遭遇的困难:第一,事实举证方面调查和举证的困难。第二,案件都比较复杂,往往持续时间很长,这可能是一个本质问题。第三,由于现在的经济犯罪往往会牵涉到跨国的犯罪行为,造成事实调查或追偿款项的执行更为困难,还会牵扯到不同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以上就是我们目前遇到的一些困难。

以上报告,敬请指教,谢谢!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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