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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证券期货全国性调解组织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9-09-06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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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飞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兼职调解员、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非常感谢主办单位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来谈一谈我对全国性调解组织的一个认识,我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是否有必要建立证券期货行业的全国性调解组织?

根据我的观察和思考,以及从上午和今天下午的论坛各位嘉宾的发言来看,我们证券期货行业急需建立一个全国性、公司型的调解组织。从我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各位嘉宾介绍的情况来看,我发现我们具有证券期货行业调解功能和职能的机构比较多。我们是不是有必要将这些调解组织整合起来,建立一个证券期货行业的全国性调解组织?

我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理由有四:第一,如果我们把证券期货行业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整合在一起,然后我们确立相应的调解程序、调解规则,那么那我们调解的公正性、权威性、专业性、时效性、效率性等都可以得到极大提高。第二,可以让诉调能够更好地对接,让调解组织这一个口子与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可以使诉调对接更为高效、有力、有序。第三,把证券期货行业中具有调解功能和职能的机构整合在一个机构里面,可以节省大量社会资源成本,同时可以避免调解组织小而散的各种弊病,让证券期货调解工作更为高效地开展起来,也有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良性发展。第四,建立一个证券期货行业的全国性调解组织我们也可以在比较法上面找到依据。我大致考察了一下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情况,他们都有跟我们全国性的调解组织极为相似的组织和机制。

第二方面,如何建立证券期货行业的全国性调解组织?

我认为要做好如下两项工作:

第一,健全证券期货行业全国性调解组织的内部机制。这个内部机制怎么来健全?我认为有这样两点:(1)对证券期货行业全国性调解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构造。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做法,把证券期货行业中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机构以及人员整合起来成立一个公益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证监会也可以将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委托给该调解组织。为什么要将证监会的职能也整合进来呢?是因为证监会的编制以及它的工作内容非常繁杂多样,所以证券期货行业的行政调解工作,其实证监会是很难做好的。而行政调解和我们的专业组织调解在性质上虽然不一样,但是它的法律效果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因为将它的行政调解职能如果整合进我们的全国性调解组织,那我们的调解组织将会更为规范,而且更为高效。(2)内部机制健全的第二点就是内部治理结构。除了在总部法人治理结构层面建立健全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其运行机制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我们理顺好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的运行机制。比如说该调解组织到各个省,或者是各个证监局,或者是证券基金协会下面去设立一个分中心,那这样的一个机制是不是可行?或者说这些机构怎么样来进行和总部的连接,怎么样进行一个协调沟通?

第二,我们如果设立了这样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把它进行了法人化的改造,那我们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运行程序机制的设计问题。在我看来,这无外乎涉及到如下三个阶段的问题。

1. 这个调解案件从何而来。我们一般可以看到调解案件的来源,主要来源于两点:一是当事人自动找到我们调解组织来给他调解,二是来源于法院的委派调解或者是委托调解。

2. 案源来了,我们调解组织怎样来进行调解?调解组织的组成,比如说调解庭或者调解室有哪些人员来进行组成,它的调解员怎么样来进行选拔,怎么样对他们进行一个监督?接下来完成调解了之后,进行司法确认或者是仲裁确认,为什么在司法确认之外还要强调仲裁确认呢?是因为有一些案件有涉外的因素,比如说这个调解协议有涉外的因素,被告或者是被申请人要承担最终责任,他如果在境外有资产的话,在境内没什么资产的话,如果我们用仲裁确认的话,可能在对外效力上面会更高一点。因为根据国际的仲裁相互承认的相关公约,那么我们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外承认和执行。如果是司法确认的话,这个调解协议可能在国外进行执行的时候,还会有一定的障碍和难度。

3. 队伍的建设,我们建立了全国性的调解组织,我们的人员它是怎么来进行遴选,怎么样来进行监督、淘汰等等相应的机制呢?这个就是我认为要强调我们的证券期货行业全国性的调解组织,要在内部挖掘、练内功,主要要做到这样几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如何才能让证券期货行业全国性调解组织高效地运作起来?

我认为这需要理顺证券期货行业全国性调解组织与证监会、人民法院以及与证券期货机构之间的关系。

1. 如果我们将来真的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调解组织,那么我们的全国性调解组织可以接受证券期货机构的委托,对于它的业务流程,对于它的法律文本可以事先做审查,将可能的纠纷事先预防住。比如说适当性审查或者是工作流程,比如说格式条款的设置等等方面,由我们的调解机构来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大幅度地降低或者是预防潜在的纠纷风险。

2. 如果我们将来真的发生纠纷了,那我们的证监会,它和我们的调解机构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那我前面已经说了,证监会的行政调解的职能纳入了我们的调解组织之后,那我们的证监会可能就需要指定。就像西方许多国家所做的那样,他就可以指定我们这个调解组织作为一个纠纷的主要解决渠道。只有当我们的纠纷在这个渠道解决不了的时候,才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委派调解或者是委托调解来由调解机构来解决这个纠纷。

3. 要做好和法院之间的诉调对接。诉调对接做得好的地方当然很多,但是我这里只说做得不太好的、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第一个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委托调解了之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就不应该再去接受当事人的约见了。如果你这个承办案件的法官再去接受当事人的约见的话,那这个案件十有八九调解不成,解员的工作基本上都会是白费的。第二个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在委托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调解员的工作就完全白费了?我认为不是的。即使是调解失败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调解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一些证据和信息还是可供我们法官使用的。比如说,在调解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一些证据,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并且记录在案的一些证据,我们完全可以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此外,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所收集的类案、比较法的一些资料等等,这些信息也完全可以供法官所用。第三个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在没有经过调解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我们的调解员一般都是与该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这些人员,人民法院在选拔、遴选专家证人或者选拔陪审员的时候是否也可以充分考虑。

4. 如果我们建立了证券期货行业的全国性调解组织,我们要强化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首先是这个组织本身必须要非常公正、高效,但是另外一方面该组织也能对证券期货机构产生有一定的软约束。全国性调解组织对证券期货机构产生一定软约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调解组织所形成的调解结论,相应的机构就应该是毫不迟延地履行这样的一个协议,让申请人可以感受到这个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不是一张白纸,申请人是完全不用担心证券期货机构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问题。如何才能实现调解组织对证券期货机构的软约束呢?今天上午有嘉宾谈到了资本赔付问题时提出了由第三方机构来监管赔付资金的问题,我认为完全可以把这项资金监管工作交给证券期货全国性调解组织来做。

以上就是我对于如何发挥证券期货全国性调解组织的作用提出的一些不太成熟的个人看法,请大家批评指正,非常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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