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研究 > 投服论坛 > 投服论坛第三届 > 专题论坛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协同共治

发布时间:2020-09-04 16:32:00
分享

 4 刘俊海_副本.jpg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颁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体现了投资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贯穿着公平与效率并重、法治与发展并举、诚信与创新兼顾的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提升人民法院全面服务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有韧性与有温度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值得充分肯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压舱石,但代表人诉讼不是投保机构自拉自唱、孤芳自赏的独角戏。为履行好《证券法》赋予的法定公益维权职责,投保机构既需要固本培元、苦练内功,也需要广结善缘,与人民法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及资本市场各方建立起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协同共治体系,公平高效地化解证券代表人纠纷,不断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首先,投保机构要把提起代表人诉讼作为投保机构的核心职能。投保机构要聚焦核心职能,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心无旁骛、临渊履冰地地履行好投保职责。投保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数量之多寡、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与市场效果之间能否有机统一是衡量投保机构勤勉履职的重要指标。投保机构既要瞻前、善于规划与谋划,也要顾后,勤于总结与反思代表人诉讼工作的成败及其原因。

其次,投保机构要开门决策,问计于民,精准选择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被告。投保机构的资源是有限的,无力对证券市场的侵权与失信案件都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建议在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前,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公开征求投资者代表、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代表、中介机构代表与独立专家学者的意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威力大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因而既要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也要确保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威慑力,避免失信公司找到规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策略漏洞。

其三,投保机构要胸怀公众投资者友好型的服务理念,始终保持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血肉联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投保机构的维权对象是公众投资者,投保机构的公信力也源于公众投资者。《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投保机构的诉讼义务:“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被代表的投资者能够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回应投资者的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投保机构要自觉强化对被代表投资者的信托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尊重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退出权与收益权。

其四,投保机构要自觉与普通诉讼代表人建立和而不同、良性互动的协同合作关系。《司法解释》全面激活了普通代表人和特别代表人的积极维权功能,并确保两类代表人诉讼同频共振。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与第54条创设的传统类型,《证券法》第95条第1款与第2款也确认其在证券纠纷化解集中的重要作用;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创设的资本市场新型代表人诉讼类型。无论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都代表与维护不特定多数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司法解释》的规范与保护。二者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基于个性,《司法解释》在第二部分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在第三部分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中国证监会设立的履行保护公众投资者法定职责的法定机构,理应在化解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影响深远的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为打通特别代表人诉讼维护公益的绿色通道,《司法解释》第39条允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允许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但是否准许,由法院视原告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而决定;第40条不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担保。以上诉讼政策的优惠与便利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特权”,而是其代表公众投资者、捍卫资本市场公共利益时的公器。基于共性,《司法解释》第41条允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缺乏明确时,补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定。为实现二者无缝对接,《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向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转化机制,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特别授权时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法院若缺乏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其五,投资者保护机构要持续提升维权能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组织,早日成为人民法院的优秀诉讼参与人。投资者保护机构既要大胆行使《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代表人权利,也要自觉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庭的庭审指挥,尊重法院的裁判权威。基于平等诉讼原则,特别代表人与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投保机构只有成为优秀诉讼参与人,才能当好公众投资者的“娘家人”。

其六,投保机构要善于挖掘法律智库的知识资源,选择优秀的律师与法学家作为合作伙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建立了赔付合理费用机制:“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用、通知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投保机构要通过招投标等开竞争方式寻求最诚信、最专业、最勤勉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代表人诉讼。投保机构仅仅是代表人,而非诉讼代理人。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投保机构必须借助法律外脑。但是报价低不是唯一的评标标准,建议采取性价比最优的评标标准。为确保诉讼策略的精准度、法律事实认定的清晰度与法律关系梳理的逻辑性,建议激活法律专家论证机制。

其七,投保机构要自觉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协同共治机制。打官司的核心是打证据。既要强调投保机构固定与保全证据的维权技能,也要倡导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与投保机构共享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证据与信息,必要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原件,确保被告人能够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市场失灵时,司法权不能失灵。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被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投资权受到侵害、商法自治与契约自由被滥用、上市公司治理失灵时,投保机构必须挺身而出、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各类证券代表人诉讼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确保裁判与执行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道德效果与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们期待着特别代表人诉讼对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稳定释放更多的正能量,传递出更多的好声音。谢谢各位!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上市公司治理意见建议和虚假陈述诉讼业务电话:400-187-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3-15楼

沪ICP备15011044号-2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2461号

微博
微信公众号